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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高新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纳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论证、支持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贴息、资助、奖励及搭建融资平台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选定、管理、和协调,负责编报审核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科技创新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审核;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入科技局预算,对列入的项目资金使用数额、补贴方式、使用进行审批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高新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等。

第六条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当年发生严重环保、安全、劳资纠纷等案件的除外。

第七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经费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对未获得国家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的项目,给予每项2万元的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贴(差)。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晋级补贴(差)。

(四)对新创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孵化器条件建设资金资助,晋级补贴(差)。

(六)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非第一承担单位,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同一奖项的区内非第一承担单位有2家以上的,奖励总额按一家计算。同一成果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七)对高新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等科技合作活动,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费的2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八)对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报资料的咨询费用,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60%予以资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九)对开放服务业绩显著的科技型机构给予奖励。

(十)对区内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从要素保障、资金支持、融资补贴、上市激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一)对以专利权转让方式从区外引进发明专利并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助企业以专利权转让方式从区外受让、实施并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明专利过程中发生的发明专利转让费、代理咨询费及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等费用。

(十二)对在高新区内实施的专利给予资助。发明、应用专利每件给予资助1万至3万元。

(十三)对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创业项目(简称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3万元至1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对于规模较大、成效突出的项目可连续给予资金补助。

(十四)对入驻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型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场地提供、物管补贴、项目启动支持、运营扶持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孵化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团队及项目资助、创新培训等。

(十五)对企业参加政府指令性境内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或补助。

(十六)对接受管委会委托开展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等重大专项任务的调研、论证、咨询等工作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

(十七)对高新区有关部门承办的创业、创新、创意大赛和较大型的论坛、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以及高新区新设立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等,经管委会同意,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或奖励。

第八条对高新区推荐申报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在配套资金方面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向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由科技局发布,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主体资格:在榆林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咨询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等。

2.申报材料: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二)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所申请的项目按规定需要开展技术审查和联合评审的,在报批前由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开展审查及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批准并下达拨款计划文件,申请人凭拨款计划文件到高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科技局负责跟踪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并会同财政局向管委会提交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高新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一条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榆林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手机

传真

Email地址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税收征管地(必填)

税务登记号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是否满足这些条件:(满足的用√表示)

□被列为知识产权、诚信制度建设试点的园区企业;

□被列入园区企业培育计划和重点扶持的创业企业;

□该企业科技成果在企业股权中有所体现;

□经园区认定的孵化企业;

□对园区发展、产业带动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成果转化项目;

□申请的知识产权项目已被认定为榆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项目完成时达到的经济指标(本指标将成为专家评分的依据,请认真填写)

指标

项目立项时

项目中期时

项目完成时

销售收入

利润

税收

项目周期内知识产权进展情况:(此项为参考项)

项目实施计划:(请概括填写,详细内容在项目计划书内体现)

起止日期

项目总经费(万元)

申请经费(万元)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参加人员简介(可附项目主要承担人简历):

企业曾获得过哪些资助及荣誉:

榆林高新区科技局意见:

年月日

榆林高新区财政局意见:

年月日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年月日

备注:1、以上内容空白部分不够可另加附页。

2、其他证明材料请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