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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空港生态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为了切实加快空港生态区开发建设步伐,努力把空港生态区建设成为智慧化、生态化、现代化的城市新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空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鼓励和优先发展的产业

1、企业和金融机构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

2、现代商贸物流业;

3、生态旅游、文化产业;

4、现代服务业;

5、高新技术和信息产业;

6、城市基础设施及智慧城市建设;

7、无(低)污染加工制造业;

8、清洁能源研究开发利用;

9、能源化工服务产业;

10、符合规划的其他产业项目。

二、土地优惠办法

1、社会公益性项目,采用符合供地政策的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以经营为目的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招拍挂的程序取得用地。

2、 工业用地价格按十五万元为基数进行招拍挂。

3、基础设施、智慧城市建设类项目,鼓励采取BT、BOT形式,以建设用地置换作为条件或以土地有偿收益作为偿还条件进行战略性合作。

4、文化产业类项目,根据功能区划分可调整部分土地为商住综合用地。(符合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按占地面积的5%调整。)

三、财政税收优惠办法

凡是国家对西部大开发、陕北革命老区振兴和《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均可享受,同时还可以享受空港留成部分的以下优惠:

1、服务性企业(包括旅游、中介、酒店)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前三年均可享受已缴税额空港生态区留成部分100%的返还,后三年可享受已缴税额空港生态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

2、大型企业总部和金融机构,前两年可享受企业已缴所得税空港生态区留成部分100%的返还,后三年可享受企业已缴所得税空港生态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

3、对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以及从事智慧城市专业信息服务项目所得,所得税前三年可享受已缴税额空港生态区留成部分100%的返还,后三年可享受已缴税额空港生态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享受空港生态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优惠期限3年。

5、商贸物流类项目建成后,地方税收空港生态区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5%的比例奖励企业,连续奖励3年。

6、文化生态旅游类项目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低限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7、企业总部和金融业聘用境外高级管理人员,经评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空港生态区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返还奖励,期限3年。

8、政策鼓励“千人计划”、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计划”入选者等国家级人才在新区企业工作或创业者。经评审,一次性给予50万的奖励,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小部分可用于生活。

四、企业注册

坚持分级登记,属地监管原则,新建项目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规定登记注册,由空港生态区工商税务机关实施日常监管(未成立前为辖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资本缴付期限,依据国家政策执行。

五、行政服务

1、对入驻项目进行全程服务。从项目签约、报批、建设、运营及后期服务。

2、加强投资环境整治,依法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3、空港生态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即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4、非本地户籍的企业员工,在报酬、住房、职称评定及子女上学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注:其他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榆林市空港生态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