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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阳市委 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意见

(2015年1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以及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在新常态下抢抓新机遇,推动大众创业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坚持以简政放权、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保障,坚持引进与培育并举、增量与质量并重,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努力促进全市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力争到2017年年底全市每万人拥有企业户数达到100户,规模以上企业户数达到2100户,市场主体总量年均增长15%以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深入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企业年度报告等便利化措施,全面落实前置许可项目改为后置许可项目;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不断降低创业门槛。

二、放宽工商登记审批权限。放宽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审批权限,由创业者自主就近选择县市区登记机关。

三、推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开通网上名称查询,企业登记表格、范本下载,实现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

四、积极推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和公安部门“公章刻印”的“四合一”审批办理,推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一套材料、一张执照的办证流程。

五、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不断拓宽投资的领域,大众创业“法无禁止即可为”。扩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文化教育、家政服务、养老健康、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大数据、网购快递等新兴行业发展,以及物流、商贸、餐饮等大众消费热点行业的发展壮大。

六、鼓励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发展。对于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允许沿用原个体户名称中的字号,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合并归档,并核发《个体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七、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创业。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来咸落户或增资,发展外包配套产业与辅助项目,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局面,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

八、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创业人才。鼓励省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研发项目,通过技术联合、技术引进、技术更新等形式带动创业。

九、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咸阳高新区、新兴纺织工业园、北塬新城和县域工业园区,与高校合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孵化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孵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规划建设专门服务于本校学生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对效益好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按入驻创业项目数量及孵化效果,由市县人社、财政部门从市县政府创业扶持资金中进行补贴,总量不超过本地当年创业资金总额的5%。

十、鼓励支持农民创业。放开县城和小城镇落户限制,完善农产品市场建设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城镇经济、庭院经济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增收。

十一、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高校和职教机构要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增强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发挥咸阳职院和4个区域职教中心作用,加强“双资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有针对性地进行创业培训。凡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培训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且临近一年毕业的高校学生、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对象,取得合格证的,按每人1000元进行补贴;参训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且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培训人员开业后6个月内提供不少于3次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开业单位(企业)正常经营的,按每人1800元对创业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十二、以创业项目拉动创业。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并通过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为有创业意愿者提供免费查询。

十三、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实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引领计划,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青年踊跃创业。市县两级每年评选“创业之星”,予以表彰奖励,推广创业经验,营造劳动崇高、创业光荣的社会氛围。

十四、建立创业交流平台。鼓励成立民间创业协会,举办创业论坛,进行创业培训和创业经验交流。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创业工作力度。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宣传、创业项目征集和创业者贷款贴息等。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创业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六、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减轻应纳税额。半年以上登记失业者、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者,每户扣减9600元当年应纳税额。商贸、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小企业,吸纳国企失业者、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每人扣减4000元当年应纳税额,并可上浮30%。201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扣减当年应缴的营业税。小微企业招用自主择业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并可上浮50%;招用持《失业登记证》人员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二是落实从事个体经营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2015年12月31日前(中省有延长时限规定时随规定),对月销售额(和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十七、完善创业促就业金融扶持政策。落实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用足用好“个人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政策。在市县两级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基金中,为小微企业贷款建立专门的风险补偿金,对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余额,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抵质押贷款机制,确保全市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十八、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发展环境。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间30%以上,并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企检查和收费,凡收费项目有低限设置的,均按低限标准收取。坚持公正执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相待。对选择性执法或者恶意执法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切实消除投资创业的隐性障碍。

十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初将创业和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相关任务分解到发改、财政、人社、工商、科技、金融等政府工作部门,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督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各宣传媒体和社会各界都要注重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