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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武功县电子商务发展,助推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兴业,结合实际,制定武功县关于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如下:

一、构建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

1.建设武功县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孵化)中心。以服务(孵化)

中心为依托和平台,集中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政策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对接、产品推介、快递物流、法律支持、资金奖励和办公场所等服务(孵化)项目,不断完善和充分发挥服务、扶助功能。

2.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结合“智慧城市”建设,以县城城区、镇中心区和重点村(社区)为着力点,规划实施宽带提速升级工程和重点公共区域免费网络全覆盖工程,争取在三年内实现县域网络全覆盖,为企业和个人参与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

3.优化办事流程和程序。公开企业和个人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税收申报等办事流程和办结时限,进一步合理简化办事程序,并依托服务(孵化)中心实施专人负责的集中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办事服务“绿色通道”。

4.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推进组建武功特色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武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两个协会,依托协会,加强线下生产和线上销售的信息对接、良性互动,着重培育行业经营的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积极营造开放、合作、共赢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培育发展主体,强化资金扶助

5.设立武功县电子商务发展扶助资金。从2014年起,设立50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个人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电子商务行业当年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在次年全部纳入扶助资金,确保扶助资金额度随着行业发展逐年增加。

6.制定和完善资金扶助办法。按照“助小扶大、公平普惠”原则,对企业(包括生产性企业)和个人开办的网店,依据其销售规模、纳税贡献和成长性等因素,分别在产品开发(含产品整理包装)、品牌培育、场地租赁、物流快递等方面实施奖励或补助,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办法,确保资金扶助到位。

7.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待就业大学生、农村青年等群体实现网上创业,并优先列入国家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扶助范围。组织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和个人集中开展信用维护培训,评定信用等级,畅通信贷支持和服务通道。

8.加大对电子商务项目的扶持。将电子商务建设安排到全县项目计划中,做好规划布局,扶持重点企业,争取中、省、市政策、项目、资金支持,以点带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三、立足发展现状,突出扶持重点

9.积极引进电子商务基础开发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倡导、引进企业和社会资本围绕电子商务业态,开发建设办公楼宇、加工厂房、冷链物流等项目。对项目投资人依据投资内容和规模,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武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0.加快培育发展“淘宝村”。支持网店聚集发展,企业、个人或镇村(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等在一村或一社区内组织、培育、聚集网店50个以上,且年线上销售规模超过500万元,除网店经营者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外,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5万元,聚集网店数量超过70个、且销售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10万元。

11.注重做好基础培训。依托服务(孵化)平台,整合县域内职业教育和社会力量,开办电子商务培训班,着重面向农村创业青年、城镇待就业青年、青年学生和生产、流通领域企业负责人,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培养网络经营人才。

四、针对制约瓶颈,鼓励探索创新

12.鼓励小企业、小个体联合,探索创新发展组织模式。针对小企业、小个体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用地难、规模小、规范化程度提升难等问题,支持同行业、同领域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统一规范、自主经营、集聚发展、共享优势”的原则组建联合体,在土地利用、资金扶持、政策服务等方面与规模以上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生产基础,丰富产品种类。

13.鼓励电子商务领域企业、个体联合,探索设立发展自助基金。针对企业、个体因自身规模小、贷款难的现实问题,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经营设限”的原则,在一定地域或行业范围内,尝试动员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发展自助基金,有偿为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资金扶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14.成立武功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由有关县级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县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协调组织和推进落实,确保工作、政策的科学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15.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相关牵头负责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同时,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运行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办法。

16.严格财政扶持政策。对项目实施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依据的,省、市、县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17.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由县供销联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