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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加快“陕南强区幸福商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投资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和市外客商及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及港、澳、台地区来商州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 外来客商在我区投资的合作、合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原有企业总资产25%以上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范围指除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禁止类项目外,其它项目均可投资。

第二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五条 投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区“四办两镇”外的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将土地出让金的50%奖励企业;3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出让金的80%奖励企业;5亿元以上的项目,出让金全部奖励企业。

第七条 凡在商州区荆河生态工业园及中小企业创业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参照国家规定工业用地相关政策供地。入驻企业享受“七通一平”的标准,即通路、通水、通电、排污、通邮、通电话、通宽带、土地平整。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成本价供地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政府在土地价格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对商州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九条 凡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项目建成后三年内,上缴增值税留区部分,区财政按50%返还企业。

第十条 筹建期内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留区部分,由区财政全部返还企业。

第十一条 投资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入区级收入部分返还给企业。

第四章 投资保障服务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申请企业成立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在收到齐备的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后,属区许可权限的,在法定程序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所需的证照手续。属市级及市以上审批备案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并跟踪做好各类事项的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办、各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为企业搞好协调服务,对企业矛盾及时进行调处。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区政府实行挂牌保护,授予“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铜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确需检查的,必须在区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区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由一名区级领导挂帅,配备专人负责项目前期征地、拆迁等工作为企业服务。

第十五条 凡在区内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外来投资企业引进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人才和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工作人员,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住房购置、家属就业等方面享有与本区居民同等权利。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只收取上缴国家、省、市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商州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