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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高新区入区企业优惠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落户我区建立工商注册、财税、统计关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自然人投资的工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税费优惠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区级应收部分一律免收。

  (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三)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四)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按国家现行产业扶持政策执行。

  第三条 奖励与扶持

  (一)用地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新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弹性地价,以财政奖励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建设。

  1、工业用地挂牌成交价超过国家规定安康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9.6万元/亩)的,对超额部分在企业交款后30日内,以工业发展基金补助方式拨付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项目,按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地价的25%予以奖励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不含)至3亿元(含)的项目,按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地价的50%予以扶持;

  4、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的项目,按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地价的75%予以扶持;

  5、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不含)至10亿元(含)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地价的75%以上予以扶持;

  6、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不含)以上的,除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外,还可享受“工业项目+商业项目”捆绑实施的特殊优惠政策;

  7、以上2—6项奖励扶持政策,在项目投产一年内予以兑现。(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包括土地购置费和建(构)筑物拆迁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由高新区招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

  (二)专项扶持。

  1、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由高新区相关部门组织申报陕南循环发展、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财政贴息等专项资金扶持全额用于企业发展;

  2、鼓励企业申报、运用国家专利技术和创名牌产品工作,对申报、运用国家专利技术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按照单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企业引进人才给予专项奖励。企业员工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薪在8万元以上的,正式入职一年后按照个人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50%给予奖励,每三年给予一次年薪10%的专项补助用于个人外派交流培训;

  4、对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迁至我区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第四条 奖励扶持兑现奖励扶持政策每年兑现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凭税务部门完税票据和相关证明提出申请,经高新区招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兑现。(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迁出和个人调离高新区,不足五年的须退还历年奖励扶持资金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第五条 投资环境服务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领导牵头成立帮扶小组实行“一条龙” 服务,全程参与、跟踪解决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落实专人负责协调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二)积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为企业争取银行贷款,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三)根据企业需要联系高校定向培训员工,企业员工家属在户口迁入、子女入托、就学、就医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对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除安全生产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严禁对企业进行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 建立投资环境评价制度

  每年由投资企业对高新区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兑现承诺、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康高新区招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