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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促进丹凤县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并出台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引进投资酒店宾馆、能源、交通、环保、旅游、医药、种养殖、高新技术、矿产资源深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生产型工业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在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在投资5000万元奖励17万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的,在投资1亿元奖励27万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投资额在3亿元——5亿元的,在投资3亿元奖励47万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的,在投资5亿元奖励57万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3‰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投资10亿元奖励72万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1‰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引进县外无息或低息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和以县政府、县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名义承诺担保的贷款)投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根据资金使用时限以银行即时贷款利率计算,按节约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县外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奖励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当年实际投资为准计算当年奖励金额。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单个项目最高奖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