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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丹凤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积极鼓励县外投资商来丹凤县投资兴业,根据国、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丹凤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投资是指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县内现有企业及与县内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合营。

外来投资者是指通过新办、购买、兼并、租赁、合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丹凤县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丹凤县境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外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外来投资者在丹凤县投资建设的中省鼓励类项目。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由外来投资者在丹凤县依法注册组建且在丹凤县缴纳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本政策所指项目不包含中、省、市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四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中、省、市、县发展规划和环保等要求,且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00万元/亩以上。

第五条本政策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和入驻丹凤县工业园区的项目倾斜,并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项目。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凡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办企业或项目,从投产后的次年起,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前3年按专项资金的60%、第4—5年按专项资金的30%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对新办的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企业,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按专项资金的50%一次性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的不再享受)。

第八条 凡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大、对地方经济带动强的新办企业或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

第九条 从事农、林、牧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依据投资规模,还可通过申报项目享受中、省、市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三章 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新办企业或项目,建设期间凡属县级部门收取县财政所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核准标准最低限收取。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新办商贸流通企业、新办旅游开发项目,在建设期间,属县级部门收取县财政所得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

第十二条 引资企业电价按省公布目录最低电价标准执行,生产和基建用水水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价格执行。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在县工业园区外新征工业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凡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土地价格依据项目投资额度、规模和创税能力给予不同的优惠价格。但已享受了其他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以下政策。

(一)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或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支付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即可办理有关手续,余款可在签订出让合同1年内付清。

(二)凡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或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支付土地出让总价款的40%,即可办理有关手续,余款可在签订出让合同1年内付清。

(三)对一次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科技(以认证书为依据)项目的,或每亩土地年上缴税金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省工业50强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可采取“零利润”地价提供土地。

(四)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财税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县政府将有针对性地制定更加优惠的供地政策。

(五)享受优惠获得的土地及水、矿等各种资源,必须在动工1年内开发使用三分之一以上;闲置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开发使用的,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