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横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横山县投资兴业,推动横山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横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横山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招商领域

第三条重点招商以下领域:

(一)煤、气、油、盐、高岭土等资源深度转化以及循环经济产业;

(二)新材料、新能源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三)现代装备制造业;

(四)旅游景区开发经营、旅游影视基地建设等旅游业;

(五)农业产业以及特色农副产品深度加工业;

(六)城市建设、道路交通、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投资建设的各类招商项目,经县招商局初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后,填写《横山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登记表》,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审查同意后方可引入。

第五条经审查同意引入的招商项目,要坚持当地注册的原则。项目选址由县住建局、发展改革局、招商局、国土局、各园区办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住建局出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凡进入西南新区、三产服务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的项目,须先向各园区办公室提交入区申请报告,园区办公室对项目是否符合建设规划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建设规划的项目出具准入批复。

第七条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并聘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企业提出备案申请时,要向县发展改革局提交《横山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登记表》、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国土局土地预审意见、城建局选址意见、环保局环保审批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项目备案权限属于县级备案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备案,权限属于省市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上报报市、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条凡在横山县新建项目,当地工人用工率须达到60%以上,同时企业在录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时,在企业用工的条件范围内优先录用横山籍大中专毕业生,并且由劳人部门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环保超标项目以及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投资建设。

第四章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后向企业供地。项目用地出让期限按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办理,使用期满后自动优先续期。

第十三条对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预审手续由县国土局办理

第十四条对投资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可按相关文件实行部分或全额返还。

第十五条对经批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河滩地用于农、林、牧、渔等生态化产业开发,根据投资规模和土地等级,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免收、减半或记帐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十六条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项目用地,根据项目规模及效益,可按政府项目用地划拨价或低价提供。

第五章财税支持

第十七条凡在横山县投资兴办的各类建设项目,属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对于投资的重大项目,采取政府挂牌保护的政策,各收费单位进入企业收费需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入,并且要如实填写《收费明白卡》。

第十九条投资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纳税年度起,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给予3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