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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千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抢抓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大机遇,积极迎接东部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千阳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在千阳县辖区内投资、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乡建设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辖区外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

第二条 投资资本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投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

二、财政政策

第三条 对千阳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招商项目,将企业缴纳各类税收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予以一次性奖励。企业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企业年缴纳税金在100—200万元的,奖励50%;企业年缴纳税金在200—300万元的,奖励80%;企业年缴纳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

第四条 外地投资商与千阳县共建产业园的,入园企业自缴纳所得税年度起,对其所缴纳全部税额中属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前三年60%和20%、后三年40%和10%的比例分别奖励园区建设方和入园企业。

三、土地政策

第五条 县上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对投资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代办土地征用手续,处理地面附着物(地面附着物赔偿执行县上统一标准);生产性企业征用土地,土地出让金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六条 对投资千阳县税收贡献较大的产业化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由县财政予以一次性奖励。企业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10%奖励;企业年缴纳税金在100—2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20%奖励;企业年缴纳税金在200—3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30%奖励;企业年缴纳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45%奖励。

四、收费政策

第七条 凡客商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属县级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直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对在园区投资新办的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工业项目,所有厂房建设免收一切政策性收费和基金。

第八条 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企业需要采集地下水的,由县政府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免收办证费用。企业厂区以外电力供应部分由县政府负责架设,免收费用;厂区内电力设施架设所需费用按成本收取。企业厂区主大门至公路主干道由县政府负责建设,免收费用。

五、税收政策

第九条 凡在千阳县投资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关天规划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

六、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产品获得省级“著名品牌”、“著名商标”或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各类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或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全社会招商,对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引进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中介人(由投资商与县招商服务局共同认定),县政府根据该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额度给予一次性中介费奖励,奖励标准为2000元—10000元/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由县招商服务局、财政局负责确认,中介费由县财政局拨付。

七、环境政策

第十六条 推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招商项目制度。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工作制度,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挂帅、一个班子协调、一套服务方案”,协调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