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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关于进一步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全面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投资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和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我县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鼓励投资商在以下领域优先投资发展。

(一)矿产开发、建筑建设、医药化工、农产品加工四大支柱产业,以及生物、水利、劳动力资源开发。

(二)交通、电信、能源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社会公益事业。

(三)以中药材为主的农业优势产业开发。

(四)以林业、小流域治理和荒山荒地改造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

(五)旅游业和旅游资源的开发。

(六)现有工商企业的嫁接改造。

(七)创办出口创汇企业、高薪技术企业。

(八)兴办商贸流通、餐饮、宾馆、娱乐企业。

(九)国家允许投资的其它领域。

第四条 投资方式

(一)鼓励投资者以货币、设备、物资、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出资方式进行投资。采取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经营企业。

(二)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参股经营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

(三)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即来料、来力图、来件加工和补贸易)。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外来客商在本县内兴办各类企业需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需用林地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并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一)凡投资农业、林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利用;交通、能源,水利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植树造林工程;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项目,投资第二产业的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产业的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使用年限限制。

(二)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参股国有、集体或个体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商可以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法定土地出让最高年限设定使用年限。

外地国有企业和港、澳中资机构对我县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兼并和资产重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市场前景好,并能妥善安置职工的,企业原有土地可无使用。

(三)客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30%返还投资者。

(四)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性工业项目,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30%,分期付款的可优惠15%;从事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和改造国有亏损企业,从租赁合同规定起三年内免缴土地租金,从第四年起开始减半计缴租金。

(五)客商投资企业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年租金按土地类型从优计价:一般为山坡地每年150元/亩、旱平地250元/亩、水田400元/亩;林地补偿50元-300元/亩(郁闭度在0.3以上),荒山不补偿。租金依法归农村集体或原土地使用者。租用土地和林地要在乡镇土管所和林业站备案。租用土地无法恢复的,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

(六)投资收费公路,国道、省道按政策免征耕地占用税,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合作,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评估地价的40%作为中方的投资额。

(作)凡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设定抵押。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六条 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财税 优惠政策:

(一)外来客商在本县新办各类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十年内所得税每年返还80%。

外来客商在本县内兴办农、林、牧业及从事勘察、开发矿山资源等收益较低的企业,按前款规定返还所得税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返还所得税20%。

(二)外来客商投资于交通、电信、电力、水利、城镇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等企业,在投资未收回前,所得税全额返还。

(三)外来客商投资房地产、宾馆、旅游、娱乐行业开发建设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前五年地方所得税返还50%。

(四)外地客商投资企业从事小流域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及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科技开发的项目,从受益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十年。

(五)外来客商在本县购买、兼并、参股、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可实行一定的优惠。

购买企业产权的,按企业实际资产评估值计算,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30%。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先付45%,其余部分在两年内付清。被购企业的超值债务挂帐,待后逐步消化。对于不动产转让应缴的契税全额返还。

外来客商在本县内租赁经营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及集体、乡镇企业的,在经营期限内,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返还80%的优惠。当所缴税金等于租赁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资产产权。

外来客商参股县内企业(含乡镇企业),股权占51%以上,三年所得税50%返还企业。

(六)对外商在我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般使用牌照税,返还耕地占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教育附加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所需缴纳的境值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共享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审核确认后,可在三年内列支安排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外来客商兼并本地企业,按资产债务等值接收的原则,资产大于债务奉送,债务大于资产肃离。在安置好原企业职工的条件下,新企业所得税五年内每年按50%返还。

(七)对境内老企业(含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投资新上的项目,享受五年所得税返还50%的优惠。

(八)鼓励县内干部、职工、农民积极兴办各类企业,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可享受所得税全额返还三年的优惠。

(九)在本县投资的外地企业,流动资金有困难的,可在当地开户银行申贷或向县政府申请财政生产扶持资金。

第五章 有关地方收费政策

第七条 外地客商来山阳投资办企业,免交城建附加费、墙改费、砂石管理费、取水许可费、道路开口费、银行开户费等。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取的审计、评估、验资、公证等费用,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地籍登记等只收取工本费。

外地客商投资项目所在地,用电、水、路、桥,当地乡、村组不允许收“集资款”过路(桥)费;需迁移的通讯光缆、高低压线路只收取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八条 客商新办企业有关收费标准优惠如下:

矿产开采许可:收采矿登记费300元;采矿权使用费500元/0.5平方公里;

水土保持:需占用荒坡林地,并且破坏植被的项目,防治措施经批准后,收水土流失补偿及治理费,优惠标准为:按破坏植被面积收0.4元/M。

林业用地收费:只收森林植被恢复费300元/亩。

环保收费:由地区以上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大型9污染源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编制及评审费不超过6万元。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审评的小项目,两项收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费:企业名称予先核准50元;《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300元;公司及法人登记收费按注册金额的0.5%计。

卫生防疫手续:只收化检费和证照工本费。

用电手续:电力增容费按陕价电调发(2000)88号文件执行。即按国计投资(1993)116号文规定的标准降低一半(210元/千伏安)收取,可实行分期交纳。2002年后免缴电力增容费。

公安手续:投资客商在境内办暂住证年交费10元/人;办爆破证及相关手续50元。

除上述项目主管部门办证收费外,其他部门办证(或手续)不收费。

第六章 投资保障服务

第九条 为了改善山阳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成立山阳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外开放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办。

第十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各项手续的办理,由县对外开放办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联合审批,一个窗口收费,限时办结”。县境内各项手续9除需现场勘查外),一般现场办结;涉及及向上申报审批手续的项目,投资商只需呈交齐全的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同时允许投资者先环节工建设经营,后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本规定所允许的投资领域的项目,只审报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设书。除建设项目涉及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内容,由有关部门审批外,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规范收费标准,遏制“三乱”现象。县对外开放办,对境内客商所投资的项目及应缴的各种规费进行调查核证,出示收费明白卡,半年收缴一次。各乡镇及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客商投资企业不得进行罚款。乡、村、县直部门不得借公益事业强行向投资商拉赞助或摊派。外来投资客商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暂住地享受本地常住人口相同待遇。允许客商户口迁入山阳,免收相关费用。外商在本地工作期间受公安特别保护。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对外地投资企业的检查。到客商投资企业检查要行批准手续。执法执纪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必须持有县对外开放办公室介绍,并由县对外开放企业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予以举报。到企业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查封企业财产,扣押物质和冻结银行帐户。

第十四条 建立全县投资环境评价体系。投资环境评价工作由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及“窗口”行业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工作效率高,服务投资环境搞得好的乡镇和部门年终予以表彰奖励;评比较差的部门,要公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及客商在境内所用各种车辆实行挂牌(证)保护。除举报涉及嫌犯罪活动外,未经批准,对挑商的住所、饭店、旅馆及娱乐场所,禁止随意性检查,客商凭保护证拒绝有关部门的搜身检查,罚款或拘传。客商在境内车辆除交通肇事接受交警处理外,凭保护证可免除罚款、扣照、扣车等纠正声音的处理。对于故意制造事端刁难、敲诈、勒索外来投资商,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的行为,由纪委、监察局和公安机关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对客商的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对客商人身及投资企业的直接分割案件,有关部门必须在2个小时内做出快速返应,以确何客商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十七条 奖励

(一)科研院校、外地科技人员,将技术和发明成果用于我县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5%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也可将技术或成果入股,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允许占股份10%-30%。奖励部分缴的志得税全额返还。

(二)外来客商在我县新办企业,年上交地方税金5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对于牵线搭桥引进外地客商投资办成企业的,允许受益方向中介人提供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必要费用。

(四)对于个人和单位(职务范围外)争取的(县外)无偿资金,按资金总额的10%一次性计提奖励;争取的使用一年以上的有偿无息资金按4%计提奖励;有偿有息资金,按利息的高低奖励0.5-1.3%。引资奖励交的所得税全额返还。

(五)对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项目,引进外地客商投资有成效(100万元以上)的县内、县外人士给予一定荣誉的奖励;境内职工、干部奖励一级工资,颁发“山阳县引资功臣”荣誉证书。境内居民,奖励“农转非”指标三个,免费安装一部电话,颁发荣誉证收。境外居民,颁发荣誉证书,并准入户山阳,全家“农转非(4人)、免费安装一部电话。

(六)对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引资者,县政府另奖励一套80 住宅一套(折价5万元)。

(七)对积极支持、协调服务客商办企业,一方投资环境好的乡镇,年终评定后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 处罚

(一)对不能保一方好的投资环境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实行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就地免职。

(二)地有一次客商收面投诉的乡镇及县直部门负责人,经查属实,情节经微的,发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写出书面检讨。对有二次收面投诉的负责人,经查属实即予以撤职。

(三)对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客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公职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属实,即给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无执法检查权的乡镇和有些县直部门,到外地客商企业进行检查的;有执法检查权的部门,在不征得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同意,便对外地客商企业进行检查、罚款的;无收费资格的单位,给外地客商办手续(开白条)收费的;对外地客商进行罚款、收费提高标准的;对客商投诉不能及时到位解决,甚至置不理的;乡镇及县直部门负责人强行向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安置家人、亲友或借款的;

(五)对外地客商及投资企业无理取闹的村民,经多次教育劝阻无效并严重干扰客商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严处理,形成破坏和伤害事实的,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省、地优惠政策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省、地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