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用地优先。工商企业建设用地可采用租赁、划拨和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用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租金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时,要为企业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视为企业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用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应以成本价将土地转让给企业。土地出让金可视金额多少分期分批缴付。
2、成立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债权回购、转让、交易等业务。盘活现有国有资产,为招商引资企业发展提供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综合利用效率。
3、奖励招商引资。凡引荐区外投资实际到位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到位资金的1%,由区政府对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凡引荐中国500强企业(上年入选企业)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给予特别奖励1万元。为促成区外投资项目在我区落户,对引进生产,重大基础设施和城建项目且实到资金300万元以上项目的责任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3万元。
4、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五年内由区财政在年度内按企业缴纳的本级入库数一次性安排该企业25%;从开始盈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三年内由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区级入库数一次安排该企业50%。所安排的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等。属国家鼓励类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至2010年。
5、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内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年度本级入库增值税总额一次性安排该企业20%;新建企业从开始盈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年度本级入库数一次性安排该企业35%。所安排的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等。
6、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新建工业项目提交办理工商注册、用水、用电等证照所需的证明资料后,证照办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手续。
8、工业建设项目免收工程定额管理费、图审费、墙改费、工程招标市场交易费、天然气(热力)配套费、防雷设施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其它民用建筑人防工程费。
9、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期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若企业筹措资金暂时有困难,只要申请人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企业50%以上的有形资产(货币、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已实际到位,登记机关可按申请的注册资本予以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余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在一年内补足;一年内不能补足的,由核准登记机关责令补足。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在接受企业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予以备案。
11、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2、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价值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