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
(一)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
1、对已设立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
5、设在西安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设在省内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稀有、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的生产性项目除外。
8、在西安市区内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设在省内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在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
1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的,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
15、对在我省境内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允许类产业中娱乐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土地使用优惠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及时向国外、省外投资者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并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国外、省外投资者项目用地优先安排。
17、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国外、省外投资企业用地,都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的,最高出让期限可达: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或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农业开发项目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期满前一年可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18、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前一年可申请续期。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19、国外、省外投资者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投资和开发建设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分期支付,在建设项目营运后的一定年限内付清。
三、融资政策
20、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银行接收外方股东的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2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其外方投资者的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22、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作抵押,向专业银行申请借贷人民币资金。
23、列入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国家专项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的问题。
24、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2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四、矿产资源开发
26、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第四年至第七年减缴25%的政策。矿山基建期和闭坑当年可以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27、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探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产勘查费用允许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逐年分期于税前摊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28、鼓励外商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生、伴生矿产的,享受减半缴纳共、半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29、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独资方式或者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30、资源开发及综合加工项目中,外商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可通过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加以补偿,其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在特殊的情况下,经批准也可适当低于现行规定。
五、国企重组改造
31、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对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可通过引资扩股、转让股权、兼并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吸收外资,为鼓励外商认购企业股份,凡一次性付款的,可以下浮10%;对整体购买企业净资产并且一次性出资到位的,可以下浮20%;分期付款的,一次性出资额应不少于50%,剩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净资产为零或附属的可以零价出售,但资产受让方要承担相应的有关债务,负责有关人员的安置。
32、外商承包、租赁我省企业,实行与本地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我省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经批准,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六、基础设施建设
33、鼓励外商采用BOT、TOT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地铁、电厂、水厂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可以出让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有选择地拍卖现有建成设施,用出让金和拍卖所得,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34、凡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修建的20公里以上的封闭型或部分封闭的高等级公路、3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2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均可单独立项,建成后在合同期内由投资者自行经营管理,单独收费,亦可委托当地交通部门代为经营管理。还清本息后,可适当延长投资者的盈利年限。
七、其他政策
35、鼓励外方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等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投资的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为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6、海外留学人员兴办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7、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发汇出境外。
八、陕西省享受国家鼓励类政策优势产业目录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陕西省下列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仍享受国家鼓励类政策: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6、钼、钛等金属矿产开发及深加工
7、金属功能材料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10、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1、数控机床、数控刀具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