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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吸引和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在汉阴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汉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进入月河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不包括商业、房地产开发业)均适用本办法。

二、收费优惠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应收部分一律免收。

(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三)凡符合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按国家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三、奖励与扶持

(一)项目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的企业,一年内建成,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投产1年后,县政府按其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内的企业,一年内建成,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投产1年后,县政府在一年内按其购地费用的30%予以奖励。(注:购地费用不包括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用,下同)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的企业,一年内建成,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投产1年后,县政府在两年内按其购地费用的50%予以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两年内建成,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投产1年后,县政府在两年内按其购地费用的75%予以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两年内建成,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投产1年后,县政府在三年内按其全部购地费用予以奖励。

6、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根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7、进入新型建材聚集区的建材企业投资强度可放宽至40万元/亩。

企业所需土地按优惠价格(即:兑付农户、村组的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供给。

投资额为在汉阴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县招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投资额进行评估认定,并提出奖励兑现意见,经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二)项目扶持

1、投资企业可享受中省对汉阴县的各类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如陕南突破发展、中小企业创业、节能环保、再生能源利用等)。

2、投资企业可享受由政府协调组织的贫困地区贴息贷款、企业创新资金、中小企业贷款扶持资金、免费劳动力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扶持。

四、投资环境服务

(一)所有投资企业由县政府落实帮扶单位全程跟踪服务直至项目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级领导牵头成立专门帮扶小组,全程参与、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并由专人负责为企业协调办理各种行政审批手续。

(二)投资企业需在当地银行贷款的,县政府给予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应予积极支持。

(三)对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除正常的税收、环保、质监、安全生产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严禁对企业进行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五、其他

(一)建立投资环境评价制度。每年由投资企业对汉阴县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兑现承诺、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二)在月河工业园区以外投资的企业(不含金属类矿产开发项目),按项目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三)此前汉阴县制定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未尽事项,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四)本办法由县招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