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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项目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壮大骨干产业,实现县域经济率先突破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项目业主已在县内登记注册,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税费全额在本县内缴纳的产业建设项目,均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支持。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

〈二〉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

〈三〉年提供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为当地提供就业岗位在500人以上的。

〈五〉带动产业基地建设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三条 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有明确减免规定的严格按减免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中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2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生产。

第三章 基金与规费

第五条 征用国有土地从事项目建设的企业缴纳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3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生产。

第六条 征用耕地从事项目建设的企业缴纳的农田水利建设基金留县部分50%用于扶持企业进行相应的水利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扶持企业用于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费100%用于扶持企业进行厂区绿化。

第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必须收取的费用,如森林植被恢复费、劳动统筹费、排污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保持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墙改费等,一律按低限标准收取。

第九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税费除国税、地税外,统一征收,实行先征后返,优惠部分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企业。由县财政局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条 凡在本县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第二条之规定,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五项制度”,即“交钥匙制”、“联席会议制”“重点项目领导挂联制”、“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重大事项问责制”。

实行项目申报工作交钥匙制度。凡需上报国家、省、市办理行政许可或核准事项的项目,县政府可根据业主请求为其代办前期手续,但业主须缴纳相应的工作费用。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组织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议定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相关税费实行集中核算,集中征收。

实行领导挂联制度。对每一重点产业建设项目县上确定一名县级领导挂联,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组织、指导与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实行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凡在我县进行产业项目建设的企业须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将实行“一站式”服务,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结。

实行重大事项问责制度,凡县政府职能部门由于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影响项目建设的,县政府将追究行政责任。

〈二〉实行“三个优先”,即“优先配置优势资源”、“优先享受政府帮扶”“优先争取政策性资金扶持”、优先配置优势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信息资源等。

优先享受政府扶持,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县工业办及时提请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并作为县政府重点督办事项予以落实。

优先争取政策性资金扶持,县上优先帮助企业争取陕南突破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和技术创新资金等国家资金扶持。

〈三〉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搞好各方面配套服务。

第五章 特殊扶持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项目业主已在县内登记注册,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税费全额在本县内缴纳的产业项目,在享受以上各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项目业主的请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事一议”办法,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再给予其他优惠支持。

〈一〉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

〈二〉年缴纳税收在1亿元以上。

〈三〉为当地提供就业岗位在3000个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