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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推动“一体两翼”发展战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突破发展,县委、县政府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在充分执行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扶持、鼓励类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放开投资准入领域。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放开。对矿产资源、荒山、荒滩、荒坡的治理开发,所有政府管理的具有盈利属性的投资项目,农田水利、城乡道路、旅游开发、市场建设、市政设施、服务设施、交通线路、街道广告权、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品牌和形象等领域,鼓励实施资本运作,坚持最大限度市场化、商品化,以灵活的有偿使用方式向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者开放。

第四条完善土地优惠政策。加大土地资源调控,建立工业用地土地储备制度,按年度优先安排招商项目用地计划并给予政策优惠。凡投资开发荒山、荒滩、荒坡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按农业用地对待,减免一切费用。凡在县内工业规划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治理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上按比例予以优惠,投资500—5000万元的招商工业项目依法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扣除按规定向上级缴纳部分和征用土地成本后,县级收益部分按50%的比例由县政府扶持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工业项目且依法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扣除按规定向上缴纳部分和征用土地成本后,县级收益部分全额由县政府返还扶持企业发展。凡工业投资项目用地,实行政府统征,按照区域地类定价,费用统一打包。外商投资购买改制企业的,如果不改变土地用途,可按程序报批,直接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所有优惠政策均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落实。

第五条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按年度实行3年内先征后返。凡外来投资兴办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建设期间及建成投产后形成的县级财力,3年内按当年新增部分的50%由政府扶持企业。凡外来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过程中所涉收费项目除县级以上按规定办理外,县本级行政性规费只收工本费,除城市卫生费和配套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一律取低限减半征收。

第六条招商项目建设及发展扶持政策。凡落户本县属国家鼓励扶持类的招商项目,政府负责捆绑项目并倾斜安排政策性投资,支持项目“三通一平”等基础建设。同时,在招商项目建设期间和建成投产后,政府要敦促有关部门积极向上衔接协调,协助企业包装策划项目,多渠道争取政策性发展资金,扶持企业提升融资能力,逐步增强资本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