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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和在我县注册、在外地经营、在我县纳税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县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兴办企业所需土地,一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用地面积、位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经营者可依法持证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五条 对在我县境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兴办的娱乐设施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对于高于基准地价部分,县财政视投资强度、应税情况予以奖返。对于投资兴办的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鼓励利用农户私有住房、集体或国有闲置房屋发展乡村旅游。

第六条 凡在绛帐科技工业园投资新建企业需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代企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企业征地所涉及的属于县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契税等规费,县财政视其投资规模和应税能力予以奖返。属于省、市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工业基地办公室协助争取减、免、缓政策。

第七条 对特定项目的农、林、牧、渔业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半征收。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于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县境内现有企业新上的节能改造、技改、扩产项目亦相应享受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投资我县的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凡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符合办理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每引进实施一个重大项目、成立组建一套援建机构、承诺兑现一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一种封闭运行机制”的四个一项目援建等制度,对于在绛帐科技工业园投资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上亿元的项目或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于引进产业类项目且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引见人,按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在招商引资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县域内企业,新建或技术改造扩能项目,可享受我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对投资者的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优惠政策有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规定为准。未涉及到的,视具体情况采取一项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