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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投资促进政策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为投资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横山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横山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横山县辖区内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外商和县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政策措施。

第三条 凡在横山县投资新建的各类项目,统一按照《榆林市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划分为重点扶持、鼓励、允许和限制四类,适用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四条 设立项目准入条件。凡在横山县新建项目,当地工人用工率须达到60%,同时企业在录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时,在企业用工的条件范围内优先录用横山籍大中专毕业生,并且由劳人部门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能源类项目,资源须全部就地转化利用;企业须执行省、市有关资源开发补偿、工业反哺农业和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 坚持当地注册原则。新建项目业主必须在横山县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第六条 放宽企业冠名限制。企业可自愿申请冠横山县名,新建重点扶持和鼓励类企业可申请冠省名、市名。

第三章 项目准入管理

第七条 凡在横山县境内建设的各类项目,需经横山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审查。

第八条 企业凡申报投资建设《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划定的项目,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须先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经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以《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申请报告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

第九条 企业凡申报投资建设《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须先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经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同意后,根据投资规模实行分级备案。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由县经济发展局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经济发展局报市发改委备案;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报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备案。

企业提出的项目备案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国土局土地预审意见、城建局选址意见、环保局环保审批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可研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企业申报的投资项目,须先向县经济发展局提交相关项目申报报告,经济发展局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预先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后报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在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所需相关手续,投资规模超过县级备案的项目由县经济发展局正式行文报市、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进入西南新区、榆横工业园区的项目,须先向两区办公室提交入区申请报告,两区办公室对项目是否符合建设规划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建设规划的项目出具准入批复。

第十二条 国家和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原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属于县级审批的由县经济发展局审批,属省市批准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报市、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土地供给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者所需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按程序供给。

第十四条 对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预审手续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执行。重点扶持类项目配套生活服务基地用地,可优先供给。

第十五条 对允许类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最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额收取。

第十六条 对限制类新建项目,按国家有关政策供应土地;对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