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米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米脂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米脂县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领域,都允许内外资投资经营。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煤、气、油、盐深度转化产业;

(二)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和光伏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三)以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水泥产业和新型塑料制品、墙体材料等建筑建材业;

(四)房地产、旧城改造项目以及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马铃薯、玉米、羊子、红枣、小杂粮、大棚蔬菜以及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规模种养业;

(六)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创意、策划、规划、中介和研究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会展、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对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的商贸服务业;

(七)以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影视投资开发为主的文化旅游影视业;

(八)医院、学校、剧院、游乐园、城市公共交通等社会公共事业;

(九)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小额信贷、养老院、扶贫开发、救灾援助、助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四条 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者,由我县招商服务局联合土地、规划相关部门提供选址服务。

第五条 农民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对经营耕地、林地、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农业企业或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适用我县土地流转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园区用地按批次审批,保证重点工业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第七条 投资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开发享有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已进入到土地征用阶段的建设项目,县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并确保工作按既定进度完成。

第九条 投资项目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一征用后向企业供地。

(一)凡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

(二)凡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项目用地,根据项目规模及效益,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条 凡投资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项目,企业所需办公、生活用地,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供地价格。

第十一条 对《榆林市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优先考虑供地,按时完成土地预审和土地报批。

第四章 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资金支持措施。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申请享受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名称具体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三)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科技促进专项资金。

(六)农业保险补贴。

(七)贷款财政贴息。

(八)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九)物流业发展促进基金。

(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十二)金融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奖励措施。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享受下列专项奖励支持:

(一)融资奖励。凡我县注册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按其融资额给予20—100万元奖励。实现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鼓励优势企业直接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打包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产生的前期费用,由同级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信贷奖励。每年对县内贷款总量和增速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金融办制定。

(三)投资奖励。凡我县新注册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四)名牌奖励。凡我县注册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100万元;获得 “陕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获得“榆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

(五)企业发展奖励。凡我县注册企业,进入国家500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进入陕西省百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进入榆林市十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第五章 税费优惠

第十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涉及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实行全额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农、林、牧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相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如涉及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如涉及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凡属无偿投资、捐赠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并入企业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属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收取,留县部分全额奖励;属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征。

第二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国家非限制类项目,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项目投资完成后予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上浮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个案研究,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电大户申请国家大用户直购电优惠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及米脂县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享受费用减免优惠,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缴。县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米脂县收费明白卡》,在每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时通过工商系统各分支机构向所有企业免费发放。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认为相关单位收费有疑问的,可向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投诉,对相关单位的投诉及查处结果列入年底投资环境专项考核内容。

第六章 工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

第二十六条 允许投资人以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凡能提供产权出资证明材料,可以依法转让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可以作为股本金出资。

第二十七条 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公司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第七章 行政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相关部门提请项目审批、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事项,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结办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实施方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特派员制度、项目季度调度会议制度、项目跟踪督察制度、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投资环境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对投资环境评价靠前的部门、工业园区予以奖励,对投资环境评价靠后的部门、工业园区予以警示。

第八章 企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凡我县居民在全县范围内的非户籍所在地投资,免办暂住证;县外企业员工需要办理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凡年度上缴税金达到50万元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县区办理户籍登记;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需要解决户籍的,应予解决。

第三十四条 市外投资企业职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可安排就近入学,子女需要参军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当地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员工需要参加职称评定的,受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加收评定费用。

第三十六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家可按相关规定推选各级政协委员或参选各级人大代表。

第九章 投资环境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由县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坚持当地注册原则,县工商、税务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注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县招商服务局归口服务。

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若项目文件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各职能部门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完各种手续。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入驻米脂县工业园区的项目或企业,县政府负责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完成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由县招商领导小组负责出面协调解决。

第十章 市场准入

第四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省、市、县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属于《榆林市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

第四十三条 新建工业项目,资源应就地转化利用,企业应执行省市有关资源开发补偿、工业反哺农业和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等政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坚持当地注册原则。新建项目业主应在所在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一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投资商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我县境内享有用水、用电、选址、落户、子女入学和入托、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公民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六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上的项目,视其对地方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给予项目业主适当的精神奖励和政治荣誉。

(一)在推荐劳动模范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

(二)县外人士授予“米脂县荣誉市民”,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三)对城市建设标志性建筑、重要街道享有企业或个人冠名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本政策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项目的产业、规模、技术含量和对我县实际贡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米脂县委、米脂县人民政府2010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米发〔2010〕8号)中的优惠政策如与本政策有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