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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子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开发优势资源,吸引县外客商前来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和领域

第一条 除国家禁止、限制投资的产业和特殊行业领域外,外商在我县投资领域、区域、方向不受限制。

第二条 外商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农、林、水、牧、生态、矿产、能源化工等特色产业。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于煤炭、岩盐、化工、农业产业和石油、天然气资源转化利用相关产业和开发利用。鼓励外商投资于医疗、体育、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形式对我县现有各类企业进行改造和经营管理。

二、市场准入政策

第四条 设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首期出资额须达到80%,在一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首期出资额须达到50%以上,在二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首期出资额须达到30%以上,在三年内全部到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经相关资质验证后可先登记发照,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需要国家、省、市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县政府主管部门配合给予申报。

三、财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公司制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的行政事业收费,县留部分一律予以免收。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产权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生态综合治理等种植业,可享受国家“三补贴”(良种补贴、粮食补贴、农机具补贴)政策,补助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属于退耕还林工程的,纳入我县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依据《退耕还林条例》进行补贴;凡从事养殖业的,自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留部分由县财政按30%给予返还,用于该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 外商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和投资经营我县停产、半停产或已关闭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5年;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5年,投资兴建交通、旅游、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合同期内自行经营管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3年。

四、土地供应政策

第十条 外商来我县投资所需土地可以划拨、转让、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予以出让。

第十一条 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划拨使用。投资兴办工商、服务行业等商业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外商来我县从事农、林、水、牧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可依据《承包法》规定以租赁或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外商来我县从事煤炭、岩盐矿产资源开发的,所征收征用的土地费用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我县征收征用标准可参照我县与长庆油田集团形成的土地征收征用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并以不同的投资额予以优惠(土地出让金县留部分)。土地使用年限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企业如停产或期满,由县政府参照相关政策予以收回。

五、技术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政府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给予工资、安家补助等方面的优惠。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随调随迁手续。

第十六条 凡来我县投资经营的相关人员,根据本人要求,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暂住户口,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学,与本县学生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