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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留坝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投资领域

1、除国家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外来投资者在留坝县投资开发的区域、方式、方向等不受限制。

二、土地优惠

2、外来投资用地根据投资产业性质,对新征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征办依法代征;对现有存量土地,可采取出让、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县政府当年公布的不同区域基准地价执行。办理审批手续一律从简,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用地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对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经县政府审定后,优先供给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实行先缴后奖,企业投产达效半年内予以返还)。

4、凡来留坝投资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用地按成本价供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租赁用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最长期限租赁。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进行恢复林草植被、流域治理、生态建设等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留县财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也可实行先征后返);对利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进行农业生产的,可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可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各类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转让、继承和抵押。

5、收购或兼并留坝县国有企业并全部安置企业职工的,在生产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后退,留县部分的50%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予以返还。

6、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方和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清相关费用后,即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投资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证办理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税收优惠

7、外来客商投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来客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企业,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来客商投资旅游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中药材基地建设及加工等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县重点项目对待。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县政府将企业上缴所得税的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

四、保护政策

10、外来投资者涉及道路、供水、电力等方面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11、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跟踪服务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外来客商办理各种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经济合作局代办,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12、外商来留坝投资新建项目,从审批到开工建设减半或免收县级地方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收县级地方行政性收费,第4年至第5年按最低标准征收。

13、凡在留坝县境内投资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免配套建设费,协调免收水电、通讯初装费。

涉及其它收费项目,根据省物价部门清理核准后的收费标准统一缴纳,并由收费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14、对外来客商的投诉,由县纠风办负责受理,并责成相关单位及时办理,投诉办理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者。同时,通过县长信箱、外商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实行县长接待日制度等形式受理外商投诉。

15、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三乱”和“吃、拿、卡、要”行为,对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将一查到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6、对区域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根据行业的特殊性,可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17、投资者及聘用的县域外员工,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待遇。对留坝县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代表,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市民”、“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五、奖励政策

18、对在留坝投资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县政府每年年终对缴纳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地方税收总额的10%予以奖励。每增长100万元,奖励比例下调1个百分点,但奖励比例不低于5%。

19、对于生产类项目、绿色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验资确认后,按投资商实际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5‰奖励引资中介人。其它项目,依据准入条件,经验资确认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商实际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3‰奖励引资中介人。招商引资中介人员的奖励资金,通过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列支。

六、其它规定

20、本县居民投资新办的民营企业可参照执行本优惠政策。

22、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留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县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