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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 外来投资者所需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征用并报有土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出让方式供地,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租赁使用和行政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凡属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 县内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与投资者合作。

(三) 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可按企业性质、投资方向及投资规模予以优惠:

1、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竣工投产后由财政返还20%的土地出让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在竣工投产后由财政返还10%的土地出让金。

2、工业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竣工投产后由财政返还20%的土地出让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在竣工投产后由财政返还15%的土地出让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在竣工投产后由财政返还10%的土地出让金。

3、在县城投资的上述项目以及在梁山工业规划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土地出让金财政返还比例再上浮5%。

4、在县城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县财政返还10%的土地出让金。

(四) 凡兼并和改造县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投资客商,全部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并为职工及时足额办理社会养老统筹的,且不改变原生产企业土地用途的,生产用地实行租赁零收费。凡收购我县国有企业者,享受改制企业优惠政策的,按政策执行,不在范围的,在全部安置国有企业职工的,同时在生产用地性质不改变的情况下,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

(五)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在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六) 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用途的最高年限办理。已出让国有土地在完成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七) 凡属于国内500强企业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由财政列支全部返还企业;凡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可实行零资本转让。

第二条 财税优惠政策

(一) 对投资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至2010年期间,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2007年至2010年期间,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上述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予“免二减三”(即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一) 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不含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服务业项目,和在县城投资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属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收缴部分一律减免。

(二) 凡从事县域总体规划内的旅游资源开发,涉及征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补偿费的县级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开发森林旅游业,在不破坏林木的前提下,林业部门协助规划、申报和依法办理林地征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