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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和奖励工作,加快实施“开放兴县”战略步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和《汉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对引进县外资金、项目的中介组织或单位、个人(含国家公职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在项目引进建成后,进行一次性奖励。

2、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的引荐人。

3、当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服务行业项目)的引荐人(不含直接收益人)。

二、奖励标准

1、引荐县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外来投资部分在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项目,该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外来投资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项目,该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外来投资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项目,该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外来投资部分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该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程序

1、中介组织或单位、个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引进时,首先应到县招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未经先期登记备案和确认的项目,不予奖励。

2、引进项目建成并在西乡县纳税后,由项目单位确定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引资人或引资单位持确认书,向县招商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

3、县招商局根据引资人的申报,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根据会审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后,报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通过审定的奖励事项,每年兑现一次。

四、奖励资金的来源

1、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从每年设立的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和奖励基金中列支。(资金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2、凡属我县原存在的企业委托招商的,对引资人的奖励,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奖励来源由受益企业予以支付。

五、对弄虚作假、冒领奖金者,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奖励办法由西乡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