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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汇集千阳,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千阳县境内注册、投资、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镇建设规划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企业和社会自然人。

二、土地政策

第二条:外来客商兴办企业,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代办土地征用手续,处理地面附着物(地面附着物赔偿执行县上统一标准);生产性企业征用土地,每亩价格不低于4万元(仅指地价,不含其它费用),企业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各项规费,凡属县级征收的给予以免收;省、市征收的由企业负担,县政府协助争取减、免、缓政策。

三、税收政策

第三条:对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从事农、林、牧、渔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扶持服务

第六条:投资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选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结。

第七条:外来客商参与县内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购买资大于债的企业产权,可就净资产优惠20%。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先付50%资金,其余部分两年内付清;购买资债相当的企业产权,按零资产收购,债随资走,收购方相应承担原企业债务;购买资不抵债的企业产权,实行零资产划拨,零以上债务剥离挂帐,用新企业实现的所得税逐年消挂补;企业改革中,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评估、验资、交易等费用,均按不高于最低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第八条:外来客商兴办的各类企业,县政府将以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一切外部环境问题,依法保障其合法经营自主权。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有关职能部门为企业所需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提供方便。投资者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住房购置、家属就业等方面享有与本县居民同等权利。

第九条:凡属对我县经济有较大影响的招商项目,成立县级领导牵头的援建小组,责任到人,一包到底,县招商局负责协调并做好优惠的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条:鼓励全社会招商,允许招商中介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中介人是经投资者和县招商局共同确认的,并最终促成投资到位的直接介绍人。中介费标准为按引资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引资到位额由县招商局、财政局共同确认,中介费由县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对千阳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对生产规模大、经营好、贡献大的投资者,县委、县政府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奖励。

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条款与此不相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