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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设立市政府政务大厅,对区域外投资企业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企业可自行到政务大厅办理有关证照审批手续,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办。各种手续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区域外投资者办理上述手续工商注册登记费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20%,其他项目只收工本费,手续费全免。

三、投资者新办企业征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确定基价、分档批租",即统一定价征用土地,然 后在让利于区域外投资者的前提下,分类确定地价,优惠出让给企业。也可实行年租制,由企业分年度交纳租金。

四、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区域外 投资者来宝鸡市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土地按划拨方式供给;新办企业若需交纳出让金,可按企业性质和投资方向 给予优惠:

1.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按10%收取。

2.一般性工业项目、旅游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

3.房地产开发及餐饮、娱乐等赢利项目,土地出让金按40%收取。

4.外地国有企业兼并市县属国有企业,一律按划拨办法使用土地,免收土地出让金;收购破产企业,土地资产一 次性记入变现资产,免收土地出让金。

5.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可按应缴出让金总额的5%予以优惠;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先期交纳50%,其余部分待 企业有收益后两年内交清。

五、以租贷方式取得原划拨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贷费;投资100万元以上免交一年,1000万元以上免交二年,3000万元以上免交三年。

六、国有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与区域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其入股所获利润转为国家股,用于企业扩大 再生产。

七、区域外投资者在宝鸡市投资建设项目,除统筹基金按规定收取外,其余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新清理核准 向社会公告,保留的项目原则上减半收取。

八、区域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所得税地方附加按应纳税所得税计算,税率为3%。区域外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不开征所得税地方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九、对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宝鸡市经营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 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域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较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征。

十一、区域外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其参股比例达到20%以上的,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

十二、从事农、林、牧业的区域外投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 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所得税可继续按15%计征。

十三、区域外投资者来宝鸡市改组亏损国有和集体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五年内可用税前利润补以前年 度亏损;五年内亏损弥补不完的,可再延长弥补亏损期限一至三年。

十四、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区域外投资者购买"五荒地"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有收益起三年内免交农业特产税;与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开发"五荒地"的,在合同期限内可不改变土地性质,由合资、合作企业使用。

十六、区域外投资企业引进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的,可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待遇,发给专项奖金。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应设立5%份额的管理和专项 技术股,作为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十七、设立区域外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由同级财政从区域外投资企业实际入库的地方所得税中列支50%资 金集中使用。根据企业投资方向、规模及纳税情况,经企业申报,由本级政府分类分档批准,扶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