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绥德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绥德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使用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炒买炒卖土地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加快推进绥德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绥德县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关系,建立城区土地统一管理新体制
(一)整合土地管理体制。整合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职能,建立“以县主导,各镇配合,各负其责,收益共享”的土地统一管理新体制。
(二)明确土地统一管理职能划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按各自职能实施。土地统征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县政府负责制定土地统征计划、筹集土地统征资金;各镇、村组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计划,紧密配合国土资源局开展土地统征并将统征回的土地移交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土地储备、开发、供地统一由县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三)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城区土地收益由县政府统一收取,然后进行合理分配,统征储备农用地、未利用地采取资金统一筹集、成本分别承担、收益合理分配的办法。统征土地及土地前期开发、用地报批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统一筹集,并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统征储备存量建设用地的成本由县政府承担,收益归县政府。
二、严格管理,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
(四)建立严格的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新机制。实行县政府对城区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和统一管理,加快建立新增建设用地通过统征一个渠道进、储备一个池子蓄和有形市场一个龙头出的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新机制,从源头上提高土地管理的主动性、有效性。
(五)把新增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政府统征储备的主渠道。严禁违法征地,禁止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与被征地村组、单位协商征地。未经县政府统征的土地,镇村不得同意提供土地,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土地规划调整、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申请,发改、林业、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林地使用、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已办理林地使用等前置手续,但未经县政府统征也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土地。
(六)依法储备土地并为开发建设创造条件。通过土地储备,依法完成政府统征储备土地的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林地使用、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上报审批工作,使储备土地变为合法用地;进行拆迁平整、围墙砌筑、植被覆盖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使储备土地变为净地、熟地和具备开发条件的建设用地。
(七)依法组织统一供地。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后,统一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供地。凡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和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对按规定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的,发改、住建部门不得先行给具体对象办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前由住建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储备土地。
(八)规范国有土地交易行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须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凡是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供地,供地方案由国土部门拟定,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依法足额收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交易。禁止用地单位私自与村委会协商征地,禁止用地单位或个人私自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
(九)严禁划拨建设用地非法入市流转。对划拨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确需改为经营性用地或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局组织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由县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利用自管划拨建设用地建设住宅或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单位利用自管划拨建设用地以各种形式与开发企业合作、合资进行房地产开发。
(十)加强农民集体土地管理。强化集体农用地用途管制,严禁村组自行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村组通过签订承包、出租、转让协议书等形式将集体农用地供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优化整合,鼓励对城中村进行集中改造,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新型城市社区。
(十一)严格土地出让收益管理。认真执行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制度,禁止以任何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及时更新调整基准地价,并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实施,使其与土地市场价格相衔接,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地价评估,以此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的依据。原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必须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差价。经批准利用划拨建设用地从事经营性出租的,其出租收益中属土地收益的部分应上缴县财政,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创新模式,不断拓宽土地统征储备渠道
(十二)以多种形式征收集体农用地。征收集体农用地以货币补偿为主要形式,补偿标准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不同区片的位置、地类、规划、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结合现行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将城区可用于建设的农用地划分为若干片区,并制定相应的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行货币补偿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问题,积极推行货币补偿与安排村民生活安置用地相结合的办法征收集体农用地。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根据村组人均土地、住房及其它建设项目用地等情况,给村组安排一定面积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其余土地由政府按区片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后予以征收。给村组安排的生活安置用地与政府征收的土地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用地报批、组织供地,用地报批所需费用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组按所占面积比例分别承担。村民生活安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优先解决村民住宅、公益事业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足额收取,其中60%由财政返还给被征地村组,返还款用于土地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支出及美丽乡村建设。减半征收村民生活安置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绿化费。村民生活安置用地因规划等因素限制不能单独供地时,可将村民生活安置用地与政府征收的土地一并组织供地,收支按各自所占比例分别核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村组土地较多,村组剩余土地不足以满足安排村民生活安置用地的,可由政府另行调剂土地弥补。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要根据规定,加强和改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保证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十三)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收回国有农林场、科研、军事等单位管理的农用地,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2.收回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以取得土地的成本及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为基础核定补偿。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使用的土地,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4.因单位撤销、解散、迁移、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5.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的,一律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6.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提供、使用或转让土地的,一律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7.给单位新划拨建设用地且达到用地定额的,其原有建设用地予以收回,补偿按新旧建设用地的取得成本为基础进行核定。
8.土地使用权属县属国有单位的划拨土地,在保证单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其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调配,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土地经审核认定后由县政府收回。
(十四)协商收购、置换土地使用权。对已出让的建设用地可通过协商予以收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予以收购,对不同位置、不同用途的土地可按使用价值相近的原则相互置换,可以以地易地,也可附带货币补偿。
四、加大投入,实现土地储备资金的良性循环
(十五)不断拓宽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完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将土地出让后县政府纯收益的20%纳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再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统征储备周转资金,专项用于土地统征储备。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十六)加强土地统征储备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国土资源局发生的土地统征储备成本由县财政及时返还。同时,根据土地储备的自身特点,灵活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十七)统一思想认识。各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城市建设的大局和促进绥德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涉及众多的管理主体,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绥德县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国土、林业、住建、公安等部门和各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和土地招拍挂工作。发改局要加强对土地统征储备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监察局要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财政局要做好土地统征储备资金的筹集安排和出让收益的分配管理;林业局要及时办理统征土地中涉及使用林地的相关审批手续;住建局要及时办理统征储备土地的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及时实施储备土地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安局要重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镇政府要搞好服务,认真完成本镇承担的土地统征任务。
(十九)加大工作力度。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要依照有关文件精神集中开展二次查处违法用地的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协议征地、非法炒买炒卖土地、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等违法行为,务求取得实效。
(二十)严明组织纪律。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自觉地反对和抵触各种违法行为、带头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职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批准、提供或使用土地,违反程序转让土地,参与炒买炒卖土地等,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有关责任人,特别是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力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