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连片100亩以上、150亩以上、200亩以上、300亩以上设施示范园,分别补助资金20万元、35万元、50万元、90万元。
二、按照县上全域旅游规划,凡打造旅游观光采摘示范园的,每个示范园补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
三、种养(蚯蚓)结合示范园内养殖蚯蚓每亩补助1万元。
四、凡是贫困户在日光温室恢复生产时予以补助政策,每88米标准棚补助不超过8000元。
(2017年蔬菜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由县蔬菜中心负责解释。)
2017年蔬菜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补助标准条件。
1、新建示范园。一是必须连片100亩以上,设施建设面积达到示范园面积的70%以上。二是各镇(办)上报示范园规划,经蔬菜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三是完善大门、透视墙、输水管道、道路硬化、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当年建设,当年投入生产。
2、打造的旅游观光采摘园。一是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设施蔬菜园。二是须有资质的农业规划公司进行规划,突出个性特点,并按照规划文本内容实施。三是依据面积和实施内容进行补贴,原则上每个示范园补助不超过30万元。四是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
3、种养(蚯蚓)结合示范园。一是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园区面积100亩以上,养殖蚯蚓10亩以上。
4、贫困户日光温室恢复生产补助政策,一是在原损毁棚体的基础上进行改建的日光温室,损毁墙体每米补助50元,损毁拱杆每套补助150元,每标准棚总体补助不超过8000元;二是在原损毁棚体上重新建设的日光温室,每标准棚补助1万元。补助对象为已录入贫困档内的贫困户。
二、主体落实。各镇(办)依据蔬菜产业规划,按照下达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在四条长廊确定新建示范园、旅游观光采摘园、种养(蚯蚓)结合园。实施主体要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申报实施。
三、前期准备。新建示范园、旅游观光采摘园、种养(蚯蚓)结合园,要落实地块、面积,做好土地流转,规划建设内容,制定实施方案。
四、组织申报。新建示范园、旅游观光采摘园、种养(蚯蚓)结合园以实施主体为单位上报各镇,内容包括地块、面积、土地流转合同、规划、实施方案等, 各镇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蔬菜中心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五、验收兑付。工程建设后,上报验收申请,由县蔬菜中心联合县财政局、各镇政府,组成检查组进行联合验收。主要验收建设内容、施工合同、专项台账、审计报告等,核定补助资金,经验收合格进行政策补助。
六、对2017年11月30日前未完成建设的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