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创新为本、高端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价值创造、共享发展。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部牵头负责)
(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科技部牵头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银监会牵头负责)
(十)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二十六)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三十二)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教育部牵头负责)
(三十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整合创建一批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研究新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