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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考评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延安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激情和活力,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监测考评指标体系,客观反映各县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发展状况,综合考核,鼓励先进,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第二条 坚持内容规范化原则,突出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主要指标的推动,注重各项内容的规范性和严格性,客观反映发展状况。

第三条 坚持求真务实原则,推进过程体现民主和公开透明,力求客观、公正、可比。

第四条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注重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处理好近期和长远的关系,使监测推进更具综合性、前瞻性和导向性,突出工作实绩。

第五条 坚持质量效益原则,既注重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又注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和引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提质增效。

第六条 坚持争先进位原则,充分发挥指标体系的导向作用,突出激励性,形成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争先进位格局。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推进办法适用范围为延安市13个县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指标体系、计算方法,采用2016年数据进行综合评分后排序,不划分类别,统一评比。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结合延安市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其它地市的经验及做法,监测推进指标的选取以反映创业创新规模和质量为主,注重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监测推进指标体系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 指标分前置指标和推进指标两大类。

前置指标不直接参与综合评分值的计算,但这些指标对科学、全面评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前置指标包括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三个方面。生态环保主要反映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经济、生态、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情况;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等。县区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三个方面没有完成或考核不达标将采取扣分措施,三项各扣3分,生态环保方面县区发生污染事件扣减1分,节能总量减排不达标扣减1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重特大林政资源管理案件扣减1分;安全生产方面县区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扣减3分;社会稳定方面县区社会管理综治维稳责任制考核不达标扣减1.5分,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案件以及信访考核不达标扣减1.5分。

推进指标包括基础工作评分指标和综合工作评分指标两部分,采用平均并有所侧重的方法,分值合计为100分。

基础工作评分指标4项,包括简政放权、组织保障、宣传报道和服务指标,分值合计20分,各占5分(详见附件1)。

综合工作评分指标6项,包括信用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就业和培训指标,分值合计80分。其中市场主体培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反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核心工作,总计55分;就业工作占11分,培训工作占10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占4分(详见附件2)。

第四章 数据来源

第十条 生态环保:由市环保局负责向市双创办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节能总量减排方面当年未完成的县区名单;

由市林业局负责向市双创办提供当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重特大林政资源管理案件的县区名单。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由市安监局负责向市双创办提供当年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县区名单。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由市维稳办、市综治办、市信访局负责向市双创办提供当年社会管理综治维稳责任制考核不达标、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信访工作排名县区名单。

第十三条 各项完成的综合指标由各县区政府提供,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评判认定。各县区政府对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前置指标材料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并对所提供结果负责。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推进工作的评比按照推进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前置指标的维护情况来确定各县区的位次排序。如果综合得分相等,可依次参照市场主体培育、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指标的权重来排序。对于6项综合工作评分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计算该项分值。

第十五条 以创业创新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为激励目标,以激励加快经济发展为政策导向,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争先进位,对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给予奖励。设“延安市创业创新发展先进奖”奖项,每年在全市13个县区中取综合评分排名前3名进行奖励,授予创业创新发展先进县称号,并予以资金奖励。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都要成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项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双创各项工作,收集汇总双创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评判考核排名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

第十七条 从2016年起,由市双创办对全市13个县区开展双创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区政府务必于下一年1月10日前将年度完成数据向市双创办汇总上报,市双创办于1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报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修改评比指标统计调查数据,如发现统计调查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调查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对各自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综合评分指标数据不真实的县区将取消表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