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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8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8年全省新农合年度筹资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7〕126号)和《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通知》(榆政卫计发〔2017〕57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1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我县2018年度新农合个人实际缴费标准为170元/人。(省上规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人,榆林市政府代缴20元,参合农民个人实际缴纳170元/人)

二、缴费时限

新农合个人筹资缴费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各镇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资金收缴、数据统计、信息录入、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任务指标

(一)新农合政策范围内参合率以镇为单位达到99%以上,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

(二)以镇为单位在册贫困户家庭所有成员参合率达到100%,在册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100%。

四、特殊人群缴费办法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办法。继续按照《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陕卫财务发〔2017〕74号)中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政府全额资助参合费用。

1.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辖区内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2017年在册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剔除死亡和户口迁出人员,增加新增和户口迁入人口,经县扶贫办确认),并以正式文件将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花名册上报县财政局申请代缴资金,并同时上报县合疗办。

2.由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参合资金足额拨付各镇,再由各镇人民政府据实上缴县合疗办基金收入专户。

3.对确认已参加其他医保的贫困人口可以不参加新农合,但必须提供相关参加其他医保证明,确保贫困人口参合(保)率达到100%。

(二)民政保障人员参合办法。按照《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扶贫办、榆林市卫计局关于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榆政民发〔2017〕55号)文件精神,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由县民政局全额资助参合费用。

1.由县民政局负责,及时向各镇提供民政代缴参合人员花名册,并将相应参合补贴资金足额及时拨付给各镇。

2.由各镇负责,对民政代缴参合人员花名表进行核实,据实将参合补助资金上缴县合疗办基金收入专户。

(三)计划生育家庭参合办法。计划生育家庭中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民政代缴人员外,先期自行缴纳参合费用。涉及计划生育家庭代缴费用,由县卫计局核实后拨付各镇,再由各镇负责返还给各户。

五、相关要求

(一)新农合制度是各级党委政府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工程,也是健康扶贫的基础工程。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负责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是本辖区新农合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新农合筹资领导小组,抽调专门工作队伍,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做到应保尽保,整户参合,确保政策范围内参合率达到99%,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100%。

(二)各镇人民政府在筹资期间协调好本镇扶贫办、民政办和合疗办的衔接工作,特别要注重扶贫管理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中人员信息的衔接和匹配,确保筹资工作顺利完成。

(三)对既是贫困人口又是民政代缴的参合人员,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代缴资金,不得同时向两个部门申请代缴资金。

(四)农村贫困人口、农村特困和低保人口均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各镇在新农合信息系统录入上述三类人群时,统一标注为贫困人口,以便及时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五)各镇筹资结束后将本辖区人口基本情况汇总表、贫困人口、民政代缴人口、计生代缴人口参合情况(户数、人数)花名表一并以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六)为了确保按期完成筹资目标任务,县政府督查室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确保2018年度筹资任务圆满完成。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