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开放型现代化西部经济强县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乾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县投资,不分所有制形式,凡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各项奖励属政府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 奖 励 第四条 投资新办企业及原有企业增资项目,收购或投资现有生产性企业,按其对县财政贡献的大小由县政府在三至五年内按所贡献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部分,下同),按对县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对县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该类企业奖励年限最长为5年。 第六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新注册资本在8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期在l0年以上的,按对县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其中,注册资本在1600万元以上,按对县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有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该类企业奖励年限最长为3年。 第七条 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按对县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为5年;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按对县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最长为8年。原有投资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投资骨干工业项目或技术改造、带资承包国有老企业项目的,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第3至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列支下拨奖励企业。第6至8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列支下拨奖励企业。同时,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其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第九条 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的产业,投资额在16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执行第八条政策外,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县财政全部列支下拨奖励企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由县财政局负责单列帐户进行统计,年终统一考核兑现。 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现有投资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投资支柱产业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以缓缴水增容费和供电贴费。 四 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可按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兴办产业用地,可免交土地管理费;城市改造重大项目,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可给予50%—75%的减免。 第十五条 利用荒山、荒坡、荒地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兴办现代农业项目的,可按租赁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其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土地政策给予75%的减免。 第十六条 投资工业、商业、娱乐服务业等使用非农建设用地或农林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的,租赁使用土地,其土地使用费按现行土地政策的30%减免。 第十七条 投资额在80000万元(含80000万元)以上,且新办企业2—3年内上缴财政的税收达到或超过征用土地价格的,由政府制定特殊政策给予优厚奖励。 五 其 他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及其聘用的职员在我县住宿,就医、购物、游览、娱乐、子女入托、就学、入伍、就业及生活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选址、办理证照等,实行“一厅式”办公和审批时限制,由县招商局“一条龙”跟踪服务,属县级权限办理的2—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当日转报。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科技产品目录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