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西安国际港务区和西安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加快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意见》(陕政发 〔201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际港务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推进西安国际港务区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支持落户融资租赁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支持符合资质的企业在国际港务区登记注册设立内资试点和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在融资租赁等新兴金融领域开展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并有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际港务区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业务量达到1亿元且对园区融资租赁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带动示范效应,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补助。
第六条 在国际港务区新设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享受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35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限为三年。
第七条 对在国际港务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且运营良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给予年度优秀运营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际港务区新设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聘用期三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限5名以内),根据其在国际港务区实际工作情况,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安家补助。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和国际港务区相关政策,但从优不重复。本暂行办法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