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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区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保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在西安高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符合西安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风险补偿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对合作银行、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担保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四条 合作银行是指在西安高新区内开展业务的总行或驻陕银行省级分行。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通过省市年检,由金融办甄选的进入试点名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五条 合作银行、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金融办备案企业及业务情况并获得确认,未经备案确认的业务不享受本风险补偿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金融办负责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甄选,负责与合作银行、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第七条 金融办负责受理银行、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业务备案申请及风险补偿申请,发生风险后委托银行或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风险补偿部分的债务进行追偿。

  第八条 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受金融办委托,核实合作银行、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的风险补偿业务,监督债务追偿。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降低贷款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他还款来源标准,原则上实物担保资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负责审核企业贷款申请,货款前在金融办办理备案及确认手续,并按季向金融办报送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条 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条件,原则上实物担保资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且不要求企业提供现金反担保。负责审核企业担保申请,在金融办办理备案及确认手续,并按季向金融办报送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不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直接对企业开展贷款业务,当企业对银行贷款发生逾期风险后,管委会提供坏账金额30%的风险补偿,单户贷款企业代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

  第十二条 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业务,当企业对银行贷款发生逾期风险后,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向银行清偿全部债务。管委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坏账金额30%的风险补偿,单户贷款企业代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

  第四章 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当贷款本金逾期三个月以上,则确认为发生坏账。合作银行可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金融办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经审核批准后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当贷款企业到期无法还款,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发生代偿180天后,若全部或部分没有追偿回来,则确认为发生坏账。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每年1月份向金融办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经审核批准后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在实施风险补偿后,金融办委托贷款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执行对风险补偿部分的债务进行追偿,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督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30%分担比例摊回并支付至财政局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因合作银行、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人民银行、银监委等相关金融监管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 因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高新区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除依法追偿外,金融办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良信用名单予以公布。

  第六章 业务延续和终止

  第十八条 因风险控制原因,经金融办、合作银行、试点融资担保公司协商可终止风险补偿业务,业务终止日起,企业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当风险补偿业务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合作终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政策公示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运行效果,适当扩大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