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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争项目争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争项目争资金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县级各部门、镇、社区向上争项目争资金,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乾县争项目争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工作。组长由任杰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财政、发改、审计、监察、考核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协调落实具体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争项目争资金”,是指经过单位申请努力,在上级部门申报立项争取到的上级财政、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对华贷款等无偿和有偿资金。对改善和提高我县农业、教育、卫生、科技等现代化水平有显著作用的特殊设备、物资,亦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争项目争资金范围不包括下列资金: 1、上级因当年政策性、计划性、体制性、突发性因素增加的项目、资金以及捐赠,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按标准计算的民生项目补助、对口支援等非争取性项目和资金。 2、上级下达的正常奖励资金和上级规定逐年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如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低保等。 3、中央、省、市属单位在我县境内直接组织实施、资金未通过我县各部门拨付的项目投资。 第五条按年度进行考核,即以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实际到账的争取资金为准。当年批文已立项但资金未到帐,不列入当年实际完成数,以前年度立项本年资金到账,列入本年度实际完成数。 第六条争项目争资金奖励基数的确认:争取资金分三类,一类资金是指不需要县级配套的无偿资金,全额计入奖励基数;二类资金是指需要县级配套的无偿资金,配套率在30%(含30%)以下的,按争取资金的80%计入奖励基数,配套率在30%×50%(含50%),按争取资金的60%计入奖励基数,配套率超过50%,按争取资金的50%计入奖励基数;三类资金是指有偿债务资金,按争取资金的30%确认计入基数。 第七条奖励办法:对项目争取资金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1.5%进行奖励;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基数2%奖励;对基数达到100万元×5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基数的3%奖励;对基数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县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争项目争资金增量的实际,对奖励的基数档次及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县发改局、财政局不参与考核,争取资金奖励根据当年全县总体情况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申报程序:各单位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向上申报的相关文件及资料、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和银行进账单等整理汇总后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对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和资金,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 第十条奖励资金考核发放程序: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评定后,并将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确定奖励额度。县财政局根据考核领导小组的批复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受奖单位。 第十一条对于争取资金有功人员的个人奖励,原则上不应超过奖励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资金由牵头单位领取奖励资金,原则上按6:4或4:3:3比例与协助单位进行分配。特殊情况,由部门协商一致后,确定奖励分配比例。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财政追加预算,足额拨付。 第十四条凡争项目争资金在省政府《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意见》(陕政发[2011]32号)文件范围内的,除享受上级奖励外,亦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第十五条对在申报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受奖资格,追回资金,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