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鼓励客商以资金、品牌、专利、技术、设备等形式来宜投资。鼓励客商自愿选择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兴办符合宜君县产业、产品 和技术政策的项目或购买、兼并、参股、控股各类企业。
第二条 凡来宜君县投资的客商,由县政府 “一个窗口对外”,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办理审批手续和各项服务实行“一厅式办公”。属于县级审批的,在 3个工作日内办妥一切手续;属于县级以上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出,并跟踪办理直到上报批复。由县招商局负责受理客商的投诉工作,对于客商投诉的办理不超过15天,并将结果答复投诉者。
第三条 土地政策
1、客商投资兴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可按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客商投资兴办其它企业,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限为40至70年。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全额支付综合地价的,可减收 15%综合地价。固定资产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在科技工业园区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根据投资项目类别,采取一事一议,可再给予优惠。
3、客商通过承包或转让方式,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谁开发、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通过承包、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4、凡在宜君县境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确定地价的40%-60%收取。
5、投资企业所需用地按项目由县政府代征,并办理土地使用和其它合法手续。地价按照县政府当年公布的不同区域基准地价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条 税收政策
1、凡客商投资生产性的企业,属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企业主营收入占企业收入70%以上,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保护政策
1、对客商办企业所需水、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施工,保障供应,费用从低。
2、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给予重点保护。
3、对在宜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收费明细制度,明细卡外的收费,企业一律拒绝缴纳。
第六条 奖励政策
1、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授予单位负责人或投资商“荣誉县民”称号。
2、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对外地发明专利拥有者来宜君县从事科技开发,取得显著效益的,县政府按当年新增税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3、对引进资产和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中介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详见中介组织或个人奖励办法)。
4、机关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中成绩突出的可参照本法执行(不包括业务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和项目)。
第七条 对宜君县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可根据投资者的意愿,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灵活处理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