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迎接西部大开发,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工作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来礼投资,加快建设经济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县外客商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部分,下同),自投产之日起,前辈年由县政府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留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由县政府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留部分全额给予5年奖励。
第三条 收购或投资现有生产性企业,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认定额,比照第二条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享受国家减免税收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留部分全额给予奖励,之后两年按期50%给予奖励。投资原有企业增资部分按实际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兴办旅游业、商业、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第1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留部分全额给予奖励,之后2年按期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按对县财政收入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5年,投资原有企业增资部分按该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来礼泉客商投资的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项目,其产出的农业特产,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八条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止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来礼客商投资新办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减半征收。
第十条 企业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用地类型的最高年限办理。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一征办。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用。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兴办产业用地,土地统征不可预见费免交,土地管理费、土出让金(县留部分)给予50%的优惠;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土地出让金县留部分给予50%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