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华阴市经济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华阴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渭南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产业类项目
(一)高科技、无污染工业项目
1、属省级及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最底标准收取;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增值税市留成部分前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最低价为起始价,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额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3、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可按照有关规定先全额征收,后将市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4、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前三年由市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增值税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市减半奖励给企业。
5、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市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以最低标准收取。
(二)农业项目
1、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⑴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⑵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⑶中药材的种植;⑷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⑸牲畜、家禽的饲养;⑹林品种的采集;⑺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对从事花卉、饮料、香料作物和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代国家和省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市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1、凡一次性新建、改扩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30%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投资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地价实行“一事一议”。
2、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四星级以上酒店、二类以上旅行社和旅游商品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从赢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市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3、新建、改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大型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市全额奖励给开发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对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由市全额奖励给企业。
4、研发、工业设计、新产品开发等生产型服务项目按工业项目供地方式供地。
二、城市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公交站场、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公共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旧城改造项目
1、旧城改造项目指列入旧城改造规划范围,改造开发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同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整片区开发建设项目。
2、对拆迁量大、改造成本高、拆建比低于1?U2且商业建筑面积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市留成部分由市先征后奖。
3、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配套建设的学校、卫生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免收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
1、城中村改造项目指城市规划区内,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拆迁改造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同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整片区改造开发项目。
2、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新增建设用地征转为国有土地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3、城中村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税费按照旧城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三、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属于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内的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科、教、文、卫、体等公益项目以及敬老院等福利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社会事业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民办社会事业单位与公办社会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税收和财政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四、大项目和外资项目
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引资1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资3亿元以上的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特殊优惠政策。
五、办理程序
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厅式”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为客商办妥一切手续;属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报出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跟踪办理,直到上级批复。
六、有关说明
(一)凡是中央、省、市等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享受。
(二)凡属自主创业的,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自主创业有关优惠政策。
(三)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扩建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四)凡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授权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