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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石泉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县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对象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 以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坚持项目落地开工计任务,项目投产经营后,根据其形成的固定资产额按比例计算、兑现奖励。改扩建项目按改扩建后投产、经营时新增固定资产计算、兑现奖励。办公车辆、挖机、推土机、运输工具(旅游和运输招商引资项目除外)、矿产企业获取矿权的投资均不计入固定资产范畴。

(二)每个招商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县政府奖励资金和帮建奖金及以奖代补工作经费,不得重复申报。对同一个项目分期建成投产的可按年度计划投资投产分段申请奖励。

(三) 招商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区域限制。

第三条 奖励对象,是指被县招商局确认的招商项目的招商引资人和帮建单位。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项目范围。

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招商引资人、帮建单位、县招商局可申请政府奖励资金、帮建奖金和以奖代补工作经费:

1.生产性行业:包括工业生产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水电开发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产值达到规模以上工业计奖,其他可计任务。

2.教育、卫生接受争取捐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可计任务,奖励按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计奖。

3.旅游开发、宾馆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

4.商贸流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项目。

5.房地产开发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6、矿产采掘业。金属矿产采掘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煤炭矿产采掘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非金属矿产采掘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7.科研开发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8.县招商局认定的其它招商引资项目。

第五条 奖励项目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单位须在县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项目单位须在县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并投产、经营;

(五)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投产经营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七)项目须是未进行过奖励的(包含分期投资投产分段奖励未奖励过的项目分期投资投产段);

(八)项目在县招商局有统计备案并得到认定的;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从县政府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和计算办法,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的,根据招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额分类别设比例计算应得实际奖励。

1、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含矿产采掘业),按1%的比例计算招商引资人应得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按0.4%的比例总体计算帮建单位应得奖励(帮建单位及其在帮建奖励中所占比例按项目以具体文件确定为准)。按0.2%的比例奖补招商工作经费。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形成固定资产在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重奖,标准由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2、旅游开发、宾馆业和商贸流通行业,按0.5%的比例计算招商引资人应得奖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按0.3%的比例总体计算帮建单位应得奖励(帮建单位及其在帮建奖励中所占比例按项目以具体文件确定为准),最高不超过9万元人民币;按0.2%的比例奖补招商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对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和形成固定资产在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实行重奖,标准由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3、房地产开发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2万元人民币,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再奖励2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只计任务不计奖励。帮建人递次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人民币(帮建单位及其在帮建奖励中所占比例按项目以具体文件确定为准)。递次奖补招商工作经费1万元、2万元、3万元人民币。

4、教育、卫生接受争取捐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可计招商引资任务,其奖励按专项资金奖励办法计奖;

5、项目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和投资不计入奖励范围,依固定资产的新增投资额计算依据对应类别计算奖励;

6、农业种养业和交通运输、宾馆、餐饮、娱乐业以及文化产业、修理、中介、信息服务等招商引资项目,只计任务并不计奖励。

第八条 设立规模企业培植奖,每新培植1户招商引资规模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县经贸局和县统计局奖金0.5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九条 招商项目招商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 招商引资人申报登记。

(二)奖励资金申请登记及招商引资人资格审定。凡符合《石泉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招商引资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招商引资人到县招商局领取《石泉县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或招商受益方出具确认意见。

2、县招商局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招商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资料提交。

招商项目招商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提交县招商局。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石泉县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投资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6)资金到位率证明(县招商局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2、资产并购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石泉县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4)资金到位率证明(县招商局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5)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招商引资人另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

(8)改扩建项目提供改扩建后投产、经营时新增固定资产的评估认定文件或考核认定文件。

3、帮建单位奖金,帮建单位出具随项目确定或认定的帮建单位相关文件后即可随对应项目和相应的比例申请奖金。

4、以奖代补招商工作经费,随招商奖励项目成立对应该项目和相应的比例计算以奖代补工作经费。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县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县招商局负责。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奖励项目审核。县招商局负责组织督察考核办、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对招商引资人、帮建单位、县招商局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资料结合实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存档县招商局。

(二)奖励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政府奖励金的招商项目由县招商局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奖励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招商引资人、帮建单位等有关信息通过《招商快报》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奖励项目确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名单、奖励金额、招商引资人等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认定为当年度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五)奖励资金领取程序。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批示予以执行。

第七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宜,由县招商局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泉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