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汉滨投资兴业,促进优势资源开发,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汉滨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
凡在汉滨区投资的国内外客商,不论是以资金、实物等有形资产,还是以先进技术、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汉滨区优惠政策。
第二条:土地政策
1、凡在汉滨区(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外)投资的新办企 业所需土地,由区国土分局负责协调办理有关征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留区部分根据投资规模采取即征即返的形式给予适当减免,其中: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留区部分全额返还;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返还留区部分的60%;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返还留区部分的80%。
2、中心城市规划区140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按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条:税费优惠
1、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新办和招商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留区部分前四年由区财政全额返还,后五年由区财政返还一半;增值税留区部分,三年内给予企业50%的返还;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免收。
2、各类新办和招商引资企业,应享受中、省规定税收优惠 政策的,由税务机关办理。
第四条:奖励措施
区内外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中介人的身份,引进非政府投资的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成投产后,经有关部门确认,由区政府按实际引进资金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政府服务
1、凡是来汉滨区兴办各类企业的,由区政府从区计划局、招商局、经贸局、等经济主管部门安排一名科级干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代办、协办在去境内的一切手续,前置手续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
2、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从速办结各类转报手续。
3、项目后期建设按照“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区级包抓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套服务机构、一抓到底”的推进格局,全力协助解决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公用设施建设等问题。
第六条:环境保障
1、区政府对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的,一律不得到企业检查,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2、政法部门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对周边环境 实施综合治理,对干扰企业生产、生活、经营及人生、财产安全的治安、民事、经济案件从快办理。其民族风俗(如文化娱乐、饮食习惯)等得到保护和尊重。
第七条:其他待遇
1、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直系亲属、企业员工需办理落户手续的,由公安部门免费予以办理;其子女在区内上学、医保、就业等、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2、对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区外投资者、企业法人及总经理,发给“安康市汉滨区绿色通道证”享受“通道证”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附则
1、本优惠政策为优惠条件下限,投资者就具体项目及土地、税费等需要特殊优惠的,可在此基础上具体协商。
2、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3、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区其他有关政策文件
与本优惠政策不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