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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12日

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

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

依据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奉贤区《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在奉贤区内,经上级科技部门评定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

二、支持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追加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科技创业苗圃。评定为市级科技创业苗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每入孵一家创业团队,给予相关科技创业苗圃1万元资助。

科技企业加速器。评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科技服务共性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平台,为在本区注册的入孵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入孵企业服务费用20%的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入孵科技企业房租补贴。鼓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本区注册的入孵企业减免房租,每年按实际减免额的50%对孵化器予以资金补贴,每家科技企业补贴计算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同一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科技企业孵化毕业。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由市科技部门按要求进行考核,入孵科技企业毕业获得证书且注册本区的,按每家毕业企业5万元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

服务绩效考核奖励。经市科技部门考核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给予30万元奖励;获优良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给予15万元奖励。

在孵科技企业上市奖励。在孵科技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每上市一家企业给予孵化器5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国内外上市公司并购,给予孵化器20万元奖励。

社会力量建设孵化器。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一批产业驱动型孵化器。以新兴产业为导向,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载体。引导和鼓励与区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不断提升孵化能力。

三、实施与管理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奉贤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区主管部门对享受政策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在孵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可追回扶持款项,并取消该管理团队申报相关政策扶持的资格。

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在孵企业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载体服务功能和企业自身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或分配。

本实施办法申报人为经考核合格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企业享受政策由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统一申报。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奉科〔2013〕13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