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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奉贤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全区重点产业和四新经济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牵头设立奉贤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本区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并通过对接资本市场,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本区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区重点产业细分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区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产业引导基金按项目分批到位资金。

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六条由一家区属国有公司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执行投委会的决策。

第二章决策管理

第七条投委会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以及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投委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投委会主要职责:

(一)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二)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审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

(三)参股模式下,研究确立产业引导基金拟参股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跟投模式下,研究确定产业引导基金拟跟投项目的投资方案;

(四)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章程;

(五)审议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方案;

(六)审议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工作计划;

(七)审议投委会办公室有关产业引导基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八)对影响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战略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

第九条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委会会议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准备;

(二)对产业引导基金相应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三)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产业引导基金进行评审;

(四)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审核支付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五)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参股基金或跟投项目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产业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金融、法律、财会及技术等方面的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日常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初步筛选项目合作方(含拟参股的投资基金或拟跟投的投资基金);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向投委会报告投资方案,获批通过后执行投委会决议;

(四)具体实施经投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根据需要向参股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派驻代表,通过派驻代表参与参股投资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六)建立产业引导基金专用账户,实施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产业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七)承办其他事项。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产业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模式运作,经投委会批准,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或者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投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亿元,且不拥有控股地位。

模式一:参股

第十三条参股是指产业引导基金与公开招标确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以参股方式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参股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应管理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设立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般在本区注册,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其他投资人股权原则上同股同权,并在约定的时间退出;

(二)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初始规模的20%,且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无不良记录;

(四)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

(六)参股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初始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七)参股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2倍。

第十四条操作程序如下:

(一)初步筛选: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有合作意向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初步接洽,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

(二)尽职调查: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经过初步筛选后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主要是调查该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历史业绩、投资理念、团队组成等,提出拟合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参股合作方案。

(三)专家评审:产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征询意见: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汇报,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拟参股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征询意见。

(五)投资意向:由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上报投委会审核,并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报批,形成投资意向。

(六)最终决策:由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就投资意向向投委会进行阐述,投委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后,形成决策意见。

(七)具体实施: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委会的最终决策意见,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参股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区外的企业,退出时相关收益须在本区纳税。对本区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股交中心申请挂牌的企业,应予以优先投资。

第十六条产业引导基金以参股形式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参股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日常运作。

模式二:跟投

第十七条跟投是指对其他股权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优质企业或者项目,产业引导基金跟随其他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共同投资。跟投的企业或者项目必须是在本区落地的实体型企业或者项目。产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的其他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的其他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20%。

第十八条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筛选: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积极和拟跟投的其他股权投资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跟投机会。

(二)项目立项: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其他股权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立项,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产业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跟投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征询意见: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就获得专家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一般2/3以上)的拟跟投的企业或者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向投委会办公室汇报,由投委会办公室牵头征询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征询意见。

(五)投资意向:由投委会办公室将征询意见上报投委会审核,并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报批,形成投资意向。

(六)最终决策:由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就投资意向向投委会进行阐述,投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拟跟投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决策。

(七)具体实施: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委会的最终决策,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退出方式

第十九条产业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经资产评估或审计后,产业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为体现产业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二十条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除被投资的企业上市外,应在5年内退出,经资产评估或审计后,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投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产业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产业引导基金运行安全。产业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参股设立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投委会同意后,将产业引导基金从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应提交投委会研究讨论;每年向投委会提交汇报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年终由投委会办公室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向投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审计部门适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投委会批准后,可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金融办)、区经委、区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