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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党中央相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创意2.0产业发展,打造本区高端服务业示范区,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15〕36号)、《黄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在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由区财政局专户管理,按照每年确定的资助项目拨付。

第三条 支持条件

(一)税务登记在本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所支持的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单位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四条 支持范围

市级项目

对获得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区级项目

1、黄浦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对有利于发展高端服务业的创意2.0项目且已通过区级评审的,给予一定的资助。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文创办从中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2、提升能级类项目

对提升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产业能级及贡献度的重点园区经营者给予奖励;引进能带动园区转型、新产业集聚的,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文创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企业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

3、创新创意类项目

对文化创意重点企业建立的设计中心,经区创新办认证的,给予资助;对文化创意企业获得国内外重大设计成果奖项给予奖励;对重点文化创意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等支持;对优秀创意人才和人才团队给予奖励。

4、活动类项目

对经区创新办认定的,有利于促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高地建设的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给予资助或场租补贴;

5、品牌类项目

对区域品牌建设相关项目给予资助;对本区创意设计街区建设及促进商旅文融合的项目给予资助;对引进经区创新办认定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园区、楼宇等主体单位,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

6、平台载体类项目

对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的支持。

7、产业研究类项目

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的重大调研课题、编制规划等产业课题研究活动,给予资助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支持。

8、对经区政府、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认可的相关事项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方式

文创引导资金采用资助、补贴、贷款贴息、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的资助额度。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配套扶持资金,按照市扶持资金的实施办法,每年在项目申报时区文创领导小组确定相应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第项第1类所指的区级项目,每年在项目申报时由区文创领导小组确定相应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对于本办法第四条第项区级项目第2至第7类所指的区级项目,采用资助、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

1、采用资助方式支持的,对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额度按照总投资额比例进行限制。

2、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3、采用房租补贴方式支持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年,资金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总计费用一定比例。

4、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按照区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办理。

已获市、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文创引导资金的资助。

第六条 申报与审批

项目申报。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按照当年度市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区级项目由区创新办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二)项目审核。

1、审核小组。由区创新办、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审核小组,负责文创引导资金项目的审核工作。区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创新办。

2、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评审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区级项目由区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区创新办视情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提交区审核小组,作为审核依据。经区审核小组审核确定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资金管理

区创新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文创引导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创新办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文创引导资金项目审批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文创引导资金使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区配套扶持资金经审批同意后,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在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予以核拨,其余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并核拨。区级项目中采用资助方式支持的,原则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通过验收后,由区创新办报区财政局核拨。

区创新办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扶持资金项目的整体绩效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八条 监督管理

文创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审批,从严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区创新办为受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验收。凡发现申报材料失实、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资金使用违规等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并取消违规项目单位再申请市、区其他资助项目的资格,并纳入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区创新办提交企业财务报表等与实施项目相关的材料。

文创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九条 解释

本细则由区创新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条 施行期限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