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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对接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提升黄浦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区域高端服务业创新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浦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在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专项资金额度,滚动使用。由区财政局专户管理,按照每年确定的资助项目拨付。

第三条 支持条件

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支持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六大产业、五大创新领域企业的自主创新,具体支持内容为:

用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配套支持。

用于上海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配套支持。

用于标准化推进项目的支持。

用于众创空间项目的支持。

用于对金融机构为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补偿、补贴和奖励。

用于对优秀创新人才和人才团队的奖励。

用于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的建设。

用于对具有一定影响力自主创新活动的资助。

用于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有关的规划和课题研究。

用于经黄浦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支持的项目和事项。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确定相应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上海市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按照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按照《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标准化推进项目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按照《黄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操作办法》执行。

众创空间项目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按照《黄浦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对金融机构为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补偿、补贴和奖励资金,按照《黄浦区企业自主创新贷款贴息操作办法》、《黄浦区金融创新奖励和补贴政策》执行。

对优秀创新人才和人才团队的奖励资金,按照《黄浦区对优秀创新人才和人才团队实行奖励的操作办法》执行。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第7至第10类项目和事项,由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应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第六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审核小组。由区创新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文化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办等部门组成黄浦区自主创新项目审核小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工作。区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创新办。

项目申报。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上海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按照市发布的申报指南和申报要求进行申报。支持范围第3至第10类项目由区创新办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项目审批。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上海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项目评审按市有关规定执行。支持范围第3至第10类的项目由区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区创新办视情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供给区审核小组,作为审核依据。经区审核小组审核确定后,上报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资金管理

区创新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创新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创新办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区创新办为获得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根据市级资助资金的拨付进度及时核拨区级配套资金。支持范围第2至第10类资助类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验收通过后,报区财政局核拨。

区创新办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八条 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审批,从严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区创新办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对重点项目,将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区创新办负责对项目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发现申报材料失实、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支持资金使用违规等情况,将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已划拨的全部款项,并取消违规单位今后申请市、区其他资助项目的资格。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条 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黄浦区创新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期限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黄浦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