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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关于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黄浦区委关于黄浦区建设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的决定》,打造世界级商业街区,促进推动黄浦区商业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优化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区重点商业街区商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黄浦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申请引导资金的单位应是实施推进位于黄浦区重点商业区域商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单位, 且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对推动区段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外部溢出性的商业结构调整项目,以及与之有紧密关联性的项目给予支持。

对符合街区商业定位、有利于街区整体商业特色形成的商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奖励。

对支马路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具有促进作用的商业结构调整项目给予适当的扶持。

对改善区域整体商业环境的建设、商业调整规划与提升街区功能研究等公共类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经黄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 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一次性补贴、贷款贴息、租赁补贴、项目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商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功能定位及绩效来确定引导资金资助额度。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黄浦区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项目审计报告书等相关项目材料;

申请贴息项目需提供已支付利息凭证;

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受理评审

区商务委每年九月受理申报引导资金的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的,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区商务委在受理引导资金申请后,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经网上五个工作日公示,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九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获得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区政府保留变更、中止、收回引导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等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