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黄浦区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本区企业为创新发展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贷款利息、以及相应的从担保机构获得贷款担保后支付的担保费用进行的补贴。
第三条 黄浦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文创办负责贷款贴息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贴息条件第四条 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1、在本区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已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2、企业经营稳定、纳税正常,在政府部门及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3、企业经营范围属于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商贸流通、旅游休闲、航运物流等重点发展产业,或是新金融、新消费、创意2.0、大健康、互联网+等重点创新领域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4、优先支持成长性好的企业,优先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能力较强、发明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5、企业已在商业银行获得至少半年以上的贷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1、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企业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2、贷款资金实际用途超出企业日常经营周转及业务发展范畴,如投资股票、房地产等领域。
3、同年度内已获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
第三章 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第六条 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企业按期还本并已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七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利息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即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利息总额的50%,且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获得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保险的,对其担保费用或保险费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比例原则上为所支付担保费的50%,且单笔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资金来源第十条 贴息资金在“黄浦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第十一条 贴息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材料包括:
1、《黄浦区企业自主创新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2、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支付凭据、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支付凭据。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及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凭证》、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
4、企业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批按照《黄浦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企业应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回所拨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的。
2、贷款资金用途违规。
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创新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黄浦区企业自主创新贷款贴息操作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