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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进本区产业技术升级与创新,充分发挥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黄浦区区内企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和黄浦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并会同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黄浦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企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在黄浦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本区产业定位要求。申报企业在本区行业处于领军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

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申报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4、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申报企业向区商务委、区创新办提出申请,区集团所属企业申请材料需经集团审核后报区商务委、区创新办。申请材料包括:

1、《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2、《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3、《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申报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申请材料齐全后,由区商务委、区创新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完成后,区商务委、区创新办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依据评审结果及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进行综合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即认定为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并予以公布和报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依据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区商务委、区创新办。评价材料包括:

1、《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2、《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

3、评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数据核查和评价。区商务委、区创新办组织区科委、区财政局对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核查后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区商务委、区创新办会同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区商务委、区创新办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对调整与撤销的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是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因第十条原因被撤销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商务委、区创新办。

第十五条 由区商务委、区创新办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经黄浦区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企业技术中心创建资金支持,资助金额每家30万元,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 对区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进行重点培育,经过培育期后符合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推荐申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150万元的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助资金;对获得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区财政视本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依据《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今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如有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将结合区情参照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卢湾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按照文精神制订的《黄浦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委、区创新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