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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大力提升本区科技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区域产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县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黄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且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项目由区科委推荐或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到区科委备案:

1、获得市科委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奖励的管理单位;

2、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企业;

3、经市主管部门认定且验收评估后获得市级补贴资金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扶持资金纳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条 支持标准

1.对获得市科委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奖励的管理单位, 按照获得的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企业,按照获得市级补贴金额的0.5倍给予配套补贴;

3.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且验收评估后获得市级补贴资金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按照获得市级补贴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每家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上一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

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市级拨款的到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在收到市级拨款后一个月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科委;

区科委在审核申报材料及申请单位信用状况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支持金额致函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将拨款情况反馈区科委。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期限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