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小巨人企业,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黄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本细则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并按照创新能力提升要求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同时通过验收评估,获得相应补助;
2.由区科委推荐或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到区科委备案。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资助资金纳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条 资助标准
按获得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上一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
市级资助或补助款的到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在收到市级资助或补助拨款后一个月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科委;
区科委在审核申报材料及申请单位信用状况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资助金额致函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将拨款情况反馈区科委。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期限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