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黄浦区“6+5+X”高端服务业发展体系建设,主动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大局,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区域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
人才发展资金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为主体,服务区域内高端服务业重点企业和关键人才,在人才引进、培训、服务、科技创新等重要环节,以项目为主体予以资助扶持。资助范围主要包括:
资助符合区高端服务业发展导向的相关课题研究、产品研发,项目领衔人或负责人需在该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领先性。
资助以新金融、“互联网+”、新消费、创意2.0、大健康等为重点的高端服务业人才自主创新能级提升开展的人才培训、继续教育项目。
资助以先进知识技术传承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大师工作室和专业化团队建设项目,促进中青年人才带教培养和高端精英人才不断提升。
资助高端服务业重点产业或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化交流,充分利用张江黄浦园的带动示范作用,加大海外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以及先进技术的引进力度,有效提升黄浦的国际化地位。
资助国内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自带先进技术项目并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和发展潜力的高端人才来黄浦创新创业项目。
其他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在区人才发展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四条 资助方式
人才资金专项资助属政府无偿资助,不参与利润分成和产权共享。资助方式主要以专项拨款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主。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资金投入总额和实际效应确定资金资助额度,按《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额度一般控制在5-20万元,对于个别影响较大,带动效应显著地人才建设项目,经人才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可最高申请50万元专项资助。
对于以单位为主体实施人才培训类的项目,资助资金在规定额度内按比例资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其他类别申请资助的,如已落实部分执行资金或已获得相关启动基本条件的,专项资助将优先支持。
资助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再次申报项目不再予以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一次申请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人才资金专项资助的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确定的资助范围。
申报单位应在黄浦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端服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申报项目必须是正在执行或当年内开始实施的项目,项目前期条件完备,运行周期一般以一年为期,个别项目工程较大,周期较长的,可跨年执行,最长不超过两年。
申报项目的领衔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单位的正式员工,具有上海户籍或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具有主持项目实施所必备的能力要求和外部条件保障。对于列为市、区领军人才,中央、市“千人计划”人才,优秀拔尖人才以及具有所属行业普遍认同的等级表彰和资质认定人员,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人才资金专项资助的应当提交《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项目领衔人或负责人身份和资质证明,以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单位财务履约能力证明。
申报资助的项目具体资料。
项目完成后验收指标设置情况。
第七条 操作流程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填写《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并向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项目资助的,须说明项目概况、资助资金用途、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周期、申请主体投入资金等事项。
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资助金额及资金拨付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核拨资金。区人才资金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分期拨付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的实施期限。
申报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采取单位或个人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报区政府审批的办法。除本市文件规定外,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工作。
申请资助获准后,受助单位或个人与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签订《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项目考核评估方式、资助资金拨付日期和形式等。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资助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对资助的项目执行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或审计监督,对申报材料失实或接受资助项目存在违规等问题,责成有关人员限期纠正。对严重违规或违背协议约定的,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资助协议,视情追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或部份款项,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当年度区人才资金资助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报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议。每年第一季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上一年度区人才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的工作总结,并负责向区政府专题汇报。
根据“不重复享受区政府扶持政策”的原则,对申请获得区人才资金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再给予享受本区其他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细则由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