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支持初创期及小微科技型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黄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立项且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本细则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并获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资助。
2、由区科委推荐或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到区科委备案。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资助资金纳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条 资助标准
技术创新项目按获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资助金额的1:1给予配套支持;创投联动项目按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上一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
市级拨款的到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在收到市级拨款后一个月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科委;
区科委在审核申报材料及申请单位信用状况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资助金额致函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并将拨款情况反馈区科委。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期限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